通知称,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地发展改革(物价)、房地产管理、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安居住房,利润要严格控制在3%以内,不得突破。各地方政府要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建造成本和受灾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安居住房销售价格,切实减轻受灾居民购房负担。同一城市的同一区域安居住房销售价格应保持基本统一。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
汶川地震重灾区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按下述标准控制:承租对象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家庭免收租金;最低收入(低保)居民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5%,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低收入居民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
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还明确:对长期租住公房且符合房改政策,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家庭,所租住公房毁损后,允许地方政府对其落实房改政策,完善相关手续,将公房产权转化为房改房产权后,执行自有产权住房毁损重建的相关政策,并予以重建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在省与各地的结算结余资金中包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