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当地警方事发后认为,肇事司机伍某与乐乐的家人之间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伍某只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让人心里不禁凉了半截。虽然案件尚未判决,但在司法实践里,公安怎么抓与检方怎么诉、法院怎样判的关系实在太大;而且在事实上,类似灭绝人性的“碾伤不如碾死”的事,早已不是头一回发生。伍某选择四次从男孩身上碾轧,也许恰恰是一刹那间冷静思考的结果,而不会是所谓的“惊慌失措所致”。笔者认为,这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恶果甚于十次犯罪”的典型例证,不公正的判决必然导致恶性暗示的残忍。

    其实,公众“围观”这起“宝马男”四次碾轧男童事件,就是想要追问个明白:多次故意碾轧受害者致死,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是否只要是开着车致人死亡,无论情节如何恶劣,也终究不过是“交通肇事”?倘若如此,谁能说这不是一种“开车杀人一律轻罚”的法外特权呢?舒圣祥 原题:开着车杀人一律只算“交通肇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