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吴某(39岁,蕲春人)未婚单身。2009年1月,经他人介绍,他与被害人周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原定今年1月28日结婚。期间,吴某用数码相机拍摄了多张周某的裸照。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矛盾,周某萌生分手之意,遂逃婚。吴某感觉颜面无存,多次对周某进行威胁、骚扰,并扬言要公布其裸照。后经调解,周某支付吴某各种费用23786元。
4月5日,吴某用“柳絮儿”的网名,通过QQ群发邮件,将周某的28张裸照和其亲友同事电话号码、个人信息等资料发上互联网。艳照迅速在互联网扩散,周某遂报警。
4月16日,吴某因涉嫌侮辱罪被蕲春公安局刑拘,同月30日执行逮捕。7月20日,蕲春县检察院以构成侮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蕲春法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19日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庭审。吴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泄私愤,利用互联网故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致使他人裸照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