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规定》所称的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及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杭州市去年查办的308件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三公”的案件有250件、占81.17%。《规定》共作出16项禁止性措施,其中13种情形是总结了近几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
如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产品采购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不得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将公共资金储存到特定商业银行,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公共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等。
那么,如何防止利益冲突发生呢?杭州市纪委副书记陈章永表示,《规定》实施后,各部门将陆续建立、健全利益公开、利益回避、不直接分管、离职后行为限制、全程审计和举报奖励等六项制度。如其中的不直接分管制度,就规定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最终通过这些制度设计,铲除发生利益冲突的土壤和条件,达到最大限度防止利益冲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