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发布
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从重问责
昨天(7月8日),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打击、报复举报人将被从重问责。
《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的;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者占用、挪用公款的;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隐瞒不报的。
《办法》指出,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办法》明确,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记者穆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