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重庆涉黑案件中语出惊人,75岁的赵长青和43岁的周立太成为公共舆论中的话题人物。为“红顶商人”黎强辩护时,赵长青认为,公诉机关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而周立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警惕打黑运动化、扩大化。”《武汉晚报》11月9日的一篇报道称,两位律师的这些言论“遭到了公众和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不过,对于“打黑案”辩护律师的舆论批判,并未像媒体所描述的那样“一边倒”。

  如果点看一下网民在一些门户网站上的新闻跟帖,或一些知名论坛里的相关文章,就会发现支持赵长青等辩护律师的网民也很多。在搜狐网的一篇新闻页面下,一则咒骂律师“黑心”的评论被“顶”了26633次,另一个认同律师辩护职能的帖子紧跟其后,被顶了23388次。整体看来,正反双方差距不大。有的网站上,支持辩护律师的文章甚至还远超过反对律师辩护的文章。而且从评论的质量上看,反对律师辩护者,基本只有谩骂、诅咒与嘲讽,却说不出任何实质的理由。支持律师辩护者,基本都是从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审判模式、司法文明等角度进行了解析。

  诚然,因为普法工作的未到位,“无罪推定”还远远未深入每个人的内心。但也不能否认,这些年来,经由媒体的反复报道,已有众多公民了解、熟悉乃至接受了“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这就是为什么赵长青等为“黑”辩护的律师也能得到支持的时代背景。所以,媒体如果没有客观全面的报道,就容易给人以“网民怎么都不懂法”的印象,这不符合事实,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我们看到,即使是有超过一半的人支持律师,但也有近一半的人在反对、谩骂他们。这样的比例,在追求法治的今天,仍然要引起我们的忧思。

  一个原则被重申多次:未经法院依法审理并确认有罪之前,涉黑被告人也仅仅是被告人,在法律上,他们也还是“无罪的人”。中国也曾有过忽视司法规律,混淆控、辩、审职能的历史教训。“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实则将辩护职能排斥在外,这种只注重追究犯罪而忽略保障人权的司法模式带来了打击犯罪“扩大化”和“运动化”的弊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得以初步确立,在司法理念上也开始转向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辩护职能凸显出来。如赵长青所言:“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既是保证其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

  今日之中国,已不再是“严打”时代的中国,“打黑”也当依法而为。赵长青等辩护律师的出现,是中国法治进步的标志,他们的依法辩护也是对“打黑”的支持。我们应当给这些辩护律师一点掌声,同时,期待更多媒体能校正好自己的报道立场,做到客观、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