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最高法院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在人大法学院讲座上,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在不断提高,1979年是1000元,1988年是2000元,1997年是5000元。又一个十年过去,张军副院长显然是觉得,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现在应该往上调了。
据他介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这就是说,现在贪污贿赂几万元,依法应当治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豁免。但有时候又有依法办事的,贪污贿赂不过几万元,结果被判刑。把起刑点调上来,涉案几万元都不移送法办,才显得公正。
张军副院长主张上调起刑点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刚够起刑即获刑10年,而涉案一两个亿的也不过是个死缓,贪官们所受处罚区别不大。现在贪污受贿几百万并不算大,几千万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假如涉案几万元的不“占用”量刑区间,那么就可以腾出量刑区间,“分配”给涉案金额巨大的。这样,贪几百万、几千万、一两个亿的才能各得其所,等差有序。
纯粹从“数量分析”来看,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确实存在一条“变化曲线”,而且是向上调整的。时代在变化,社会财富增加了,货币相对在贬值。与时俱进上调起刑点,可以使非罪空间不因货币贬值而变窄,而能与过去的非罪空间大体持平。上调起刑点,可谓是起刑点“变化曲线”的内在必然。
但我们反对贪污贿赂,是因为不该官员拿的东西就不能拿,这是反贪污贿赂的伦理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拿1000元、5000元几万元,跟拿几百万、一两个亿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要坚决反对的。现在所谓拿不该拿的钱,主要是受贿。经济学家已经揭示,拿钱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会损害公共利益。而受贿少,并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小。对于大小贪污受贿行为,我们要一起反对。
如果真的像张军副院长设想的,贪污受贿几万元不入罪,无疑对政治伦理起一种消解作用。自然,不入罪,他还是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且必然道德有亏,公众形象受损。但对于贪污受贿行为,是否绳之以法,毕竟代表了政治上对此类行为的容忍程度。不对它绳之以法,多少意味着它是可以容忍的。其结果就有可能贪污受贿公行,官员之间的区别,只不过是贪多贪少而已。上调起刑点,很可能是造就大贪巨蠹的一个诱因。
公正感,不仅存在于大蠹小贪相互之间,更关键的还在于公众的感受。中国现在是一个开放国家,民众每天接触国外的政治信息,在大家的印象中,发达国家的所谓腐败丑闻不过是公车私用、冒领一点住房津贴。美国公职人员,只能接受不多于20美元的馈赠。而在新加坡,收到价值超过200元的礼品,就得交公,否则视同贪污受贿。如果我们的官员拿几万元不受法律追究,大家就会油然出生不公正感。
社会财富增加了,官员随手可“拿”的钱也多了,但公众对权力的监督意识增强了,人们心目中的廉洁标准也越来越高。也就是说,我们的政治伦理应当趋严。而政治伦理与一般道德不同,不能光靠自律,而必须带有刚性。而上调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恰恰有损我们的政治伦理。(杨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