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普通教师为何能与学校产生这么大的利益纠纷?
一项技术带来巨大财富
徐昶原为哈工大计算中心微机室主任,曾负责IC卡等有关科研工作,1993年原航天工业部为国家税务总局开发防止税收流失的金税工程项目,成立了“航天金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航天工业部召集下属单位哈工大(哈工大原属航天工业部管理)等一起开发,哈工大将属于该校的科研任务交给了以徐昶为首的课题组。徐昶起诉书中说,他领导的课题组开发的IC卡技术在该项目里有重要作用。在航天金卡公司成立会上,哈工大共出资70万元,出资比例为14%,IC卡技术无形资产入股50万元,现金20万元。哈工大时任校长杨士勤批示,20万元现金拟由学校“垫支挂账”,待股东分红后逐年偿还本息。课题组酬金为无形资产分红部分的30%。
徐昶在起诉书中还指出,哈工大派出IC卡课题组的两名技术人员姚天红和刘劲峰到航天金卡任职。除了这个项目外,徐昶还经营了许多其他公司,但都以失败告终。但是航天金卡却蒸蒸日上,哈工大后又投入了81万元增加股权,2003年该公司重组后改名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同年7月1日登陆A股市场,2007年5月,股票二级市场大小非解禁,哈工大将手中所持航信股票变现,获得收益 12591.4万元。
哈工大代理人在答辩状中称,学校政策中涉及的酬金分配对象是课题组,不是原告4人,课题组还有另外8人。4个原告无权代表课题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徐昶认为,虽然他和课题组为学校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是几次分红包括转让股票,徐昶和课题组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奖励。反而因为欠学校20万元在1997年被学校扣发三个月工资。徐昶要求学校给予自己和课题组应得的分红。
但哈工大代理人说,校长的批示说明课题组享有报酬权,并非股东的分红权,更不是股份的所有权,徐昶和课题组无权要求获得哈工大的股票收入和分红收入。自投资公司以来,学校并未对徐昶和课题组进行过奖励,但学校从未说不对他们进行奖励。
当年从国外引进IC卡项目的哈工大原副校长强文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学校应该考虑徐昶的利益,给徐昶一定的补偿,他在课题组做过不少工作。但是徐昶的贡献并不像自己说的那么大。强文义说,校长的批示只是分红,并非股权。但学校把股票卖掉之后不给徐昶一些奖励也是不对的。
20万元的异议
在航天金卡最初的招股书上,哈工大共出资7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20万元,徐昶称这20万元原始股本产生的效益应该为自己所有。
虽然在航天金卡的股东协议书上,哈工大是六大股东之一,但是徐昶对哈工大出资的20万元现金存有疑问。在起诉书中,他称,这20万元的投资是他从哈工大财务处借款,在他出具的借款单中写道,“今借到哈工大财务处人民币20万元,作为北京航天金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金。”借款人署名徐昶。
徐昶认为,既然当时出资并不是学校直接投资,他就具有了隐名股东的性质,学校作为借名股东,而且学校曾因为此借款扣发自己工资,说明学校把这笔钱当欠款而不是投资。所以,他要求这20万元股本产生的红利和最后售出股票收益应归自己所有,合计3314.3万元。
哈工大代理人认为,徐昶只是20万元投资的经手人而非出资人,因为组建公司的主体是哈工大。“垫支挂账”是高校财务报账的尝试,停发徐昶工资是督促他尽快报账,学校也从未要求徐昶个人偿还20万元借款,财务也将该笔投资列为了对外投资科目。
强文义说,当时在航天金卡的董事是自己,并不是徐昶。学校扣徐昶工资是因为他办其他企业失败产生欠款。强文义说,自己制止了学校的做法,并协调让学校拿航天金卡产生的红利去弥补这些欠款。
职务成果如何取酬
除了这20万元原始股本产生的利益外,徐昶称,哈工大作价50万元入股航天金卡的IC卡技术,是四人课题组一起研究的结果,按照校长批示,课题组有权拿到出卖股票利益的30%,折合现金1736.1万元,以及原股票现金分红75万元。
徐昶说,学校曾在起诉前要求和解,表示按照校长批示将无形资产红利的30%约75万元付给课题组,并将拿出股票收益的2%约240万元作为奖励,总计315万元。但他拒绝了这一提议。
他说,学校以101万元的现金投资最后得到1.2亿元的收入,投资升值百倍,课题组的技术贡献远不止315万元,学校应拿出比较合理的分配方案。
职务成果入股,单位应该怎样激励个人呢?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张樊说,针对职务发明人能不能在单位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张樊表示,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对职务发明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作了一定规定。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成果被实施后,职务发明人有权从实施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2%报酬;如果职务发明专利被许可使用,则职务发明人有权从税后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的报酬。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也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或者从实施该成果的收益中提成的比例,研究单位应从转让职务成果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职务成果完成人,或者从税后许可使用费提取报酬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成果完成人。
但即便依据这两个规定,也有冲突之处,张樊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给予的奖励远远低于《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相差十倍之多。
张樊说,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近年来职务发明人因报酬问题与单位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为发明人与单位相比往往处于弱势,所以很难凭一己之力跟单位直接谈判,诉讼时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发明人有苦说不出,只能忍了。他建议,以后立法应该对职务发明的报酬权予以明确。
理顺产权关系是关键
高校兴办实业曾经是中国高校一个奇特现象,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全国各地的学校一拥而上,争办实业。
上世纪80年代哈工大兴办了很多企业,鼎盛时期达几百个。学校、各个系、各个教研室都在办自己的公司。后来学校把这些公司归到科技开发总公司下面,并成立了企业处,从行政上管理这些企业。
“十个校办企业九个失败”,强文义说。如果不是航天金卡运气好赶到上市,这就是个“赔本企业”。
校办企业制度不规范,都是学校自己通过就行了,即便偶尔成功了的企业,最后也会产生很多股权纠纷。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郭建如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一些校办或者校入股的企业产权往往不清晰。1999年中央要求高校与企业脱钩,高校企业进行产权改革,重新划分股权,学校占多少,创始人占多少,职务发明占多少才有界定。
“学校跟徐昶的矛盾根源在于产权问题。”郭建如说,学校在校办企业的产权问题上,在对待技术发明人的权利方面,有一个认知演变的过程。
教育部在今年2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新型的学校产业管理体制,目前尚未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学校必须于2009年6月底之前完成资产公司组建工作,依法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本报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