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黑龙江省日前出台实施了《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规定,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将被追究责任。
这部10月起正式实施的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行政机关效率低下,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失察或者监管不力的;强制行政相对人订购报刊、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等行政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法规还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所需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由承办人直接做出的违法行为,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违法行为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导致违法行为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法行为的,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因上级批复、决定错误导致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对于构成违纪的行政执法人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采取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和调离执法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记者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