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备受舆论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终审宣判,孙伟铭由原来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肯定了四川高院的这一判决。

  最高法解释孙伟铭没有被判极刑原因之一就是:孙伟铭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这个免死理由——“赔钱减刑”,一直在拨弄老百姓的敏感神经。此前,杭州胡斌飙车案、保时捷案里,肇事者都作出远超法定标准的赔偿,得到相对较轻的刑罚,网民怒斥这是“花钱买命”。对此,我们要怎样理解?

  我国刑法把罪犯“悔罪”作为从轻的一个标准,而“悔罪”的主要表现除了认罪,就是作出积极赔偿。其实各国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德国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全部或大部予以补偿,可减轻其刑罚,甚至对于轻刑者则免除刑罚。但中国人的观念里,却很难接受用“臭钱”去交换生命、交换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白地说:“花钱买命无须回避!”这似乎犯了中国式“政治不正确”的忌,但正所谓“话糙理不糙”,选择所谓“花钱买命”是对当事各方都有利的,这是无奈的现实。由于我国大部分刑事案件罪犯实际上并没有赔偿的能力,把罪犯多关几年,乃至枪毙,而受害人及其亲属却没有基本保障,这难道就是“正义”吗?罪犯赔了是死,不赔也是死,那罪犯为什么要赔,而且还要举债去赔呢?而利用所谓“花钱买命”的杠杆,加害方为求减刑会积极赔偿,只算“两害相权取其轻”。

  “正义”的内容,只有当事人最关心,而局外人,更多的是“看客正义”,那不是正义的全部。孙伟铭案宣判后,受害人家属表示接受这个结果,因为他们“已经拖不起了”。正所谓,正义有时是一种妥协,并不是那么黑白分明的简单。作为局外人,我们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正如洪道德教授直白得让人受不了的话:不能既要钱,又要命!

  “赔偿减刑”并不完美,它是以金钱为计量单位的正义,从根本上扭曲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比如,一个有钱人撞死人,不需要真的“悔罪”,赔出足够的钱,就可从法律上认定其“悔罪”,从而轻判;而一个穷人可能真的“悔罪”,却由于拿不出足够赔偿,不能认定其“悔罪”,没有得到轻判。这似乎昭示了:有钱等于有正义。

  “花钱买命”是怎样的正义?它是一个不那么糟糕的正义,对于双方都比较可以接受,是人性艰难的抉择。

  □沈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