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管划定区域允许摊贩摆卖 禁私分扣押物品
2009-09-03 06:17 来源:人民日报编辑:佚名
只有当流动商贩占用城市主干道、广场、机场、火车站、步行街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或遭市民多次投诉,且经劝告仍拒不改正,城管机关才可对其物品实施扣押,并必须明确期限。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规范城管处理程序
禁止私分扣押物品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介绍,2002年广州市人大就开始部署制定《条例》,在网站开展立法民意调查,网民参与点击数达18.3万次,收集了国内外2000多名网友的意见。
李力告诉记者,《条例》一大亮点就是对如何处理查封、扣押的物品作出了一系列程序规定。根据《条例》,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现场制作并交付扣押物品清单及查封、扣押决定书,且决定书需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等事项;如果当事人拒绝在清单签名或不在现场的,城管机关应对清单予以公证或在清单注明情况;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自动解除的,城管机关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物品。
不允许私分扣押物品,成为《条例》规定的一条“高压线”。《条例》明确,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拍卖、变卖登记保存和扣押物品所得价款上缴财政,不得挪用和私分;对于挪用和私分登记保存和扣押物品和拍卖、变卖登记保存和扣押物品所得价款的人员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协管员没有执法权
着装颜色一目了然
明确禁止城管机关聘用人员,即城市管理协管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条例》一个引人注目之处。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李廷贵说,目前广州市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3196名,另有将近5000名协管员,为了便于市民和当事人辨识,执法人员和协管员分着天蓝色和灰绿色制服。
“现在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以后城管队员的执法将更规范。”李廷贵说。
鼓励流动商贩“转正”
“乱摆卖”变“规范卖”
《条例》的另一个受人关注之处,就是对争议颇大的流动商贩实现区域化规范化管理,鼓励转正,由过去的“走鬼”转向合法经营,条件成熟的还可按照即将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允许登记为个体户,颁发营业执照。
早在今年5月,广州就参照上海一条街、香港夜市,率先在萝岗区进行首个流动摊贩划定区域摆卖试点,“流动商贩街”由普晖居委会和普晖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每个摊位每天只收取10元的卫生保洁和治安管理等费用。每周一至周五早8点前、17时至22时营业,节假日全天候经营。这一措施实施至今,效果很好。
李廷贵告诉记者,根据一以贯之的“三不原则”(不影响交通、不影响生活品质、不影响市容市貌),以广州经验看,周边城区可以试点,但主城区选点会比较困难。目前,他们已建议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或者路段允许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下岗工人、零就业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员等确实有困难的人员摆卖,以区分乱摆卖的违法问题和民生就业问题。
广州市人大代表曾海彝指出,广州共有流动摊贩50余万人,《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他们的身份在法律上将被合法化。同时,从严管到支持,体现出政府对待流动摊贩问题更加开放,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目前的执法冲突。
【专家点评】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作为国务院1999年批准的首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城市之一,广州已走过10年的历程。此次实行的《条例》,除了固化、扩展了广州城管原有的200多项执法权或执法任务外,更对城管执法措施、执法程序、持证上岗、人员素质等进行了规范,同时还从信息共享、提供资料和专业意见协作、重要专项行动协作、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镇街协助等7个方面,规定了其它职能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免政出多门,“龙王多了不治水”。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 任剑涛
出台《条例》,是中国城市10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唯一立法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城管执法力度显然偏弱。《条例》一方面规范、限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手中的执法权力,一方面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 刘 恒 (记者罗艾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