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的,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等不雅字眼。经查实,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也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已对原告致歉(8月26日《重庆晨报》)。
法官在当事人的诉状上写不雅字,不过就是批评教育,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在诉状上写不雅字,结果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司法拘留15天。今年4月份,深圳一位陈姓男子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就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这就是著名的“操字案”。法官与当事人同样作出了写不雅字的举动,结局却迥然不同,让人不胜唏嘘。
其实,在我看来,无论是法官在当事人诉状上写不雅字,还是对写不雅字的当事人司法拘留15天,都是一种失去法治理性的体现。对比普通人在诉状上写不雅字,法官的类似行为更为严重,更值得警惕。
当事人可能在诉讼中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有的甚至是无理要求,但是,作为居中裁决的法官来说,却应当始终保持理性,要运用法律与事实来逐条分析,摆事实、讲道理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美国建国先贤汉密尔顿说过,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最弱的权力”。那么,法官凭什么在社会上安身立命?那就是法官的权威,让人自觉地服从于法官的权威,而这种权威的取得来自于法官长期以来在公正的判断中获取到的公信力,法官有公信力就会有权威。那么,法官的公信力又从何而来,就是法官在法庭和判决中讲理,摆事实、讲法律、说道理,通过理性的力量来感染民众,而不是谩骂或者一味付诸于暴力强制。
更让人忧虑的是,不理性法官还不是个例: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7月10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一名律师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没有在不符合要求的庭审笔录上签下自己的意见,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左右。
8月10日至14日,在北戴河举行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承,“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每一个法官,都当以这句话为警钟。(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