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焦点
几名年轻人得知有人想买二手车,便商量如何弄到二手车赚钱。
警方得到的消息是有车售价偏低,怀疑为来路不明的黑车,遂假扮买主约定交易。
这些手中没车的年轻人,为交易抢车杀人,最终被警方抓获。
对于8年前延庆发生的这起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认为如没有警方“钓鱼”,命案不会发生。家属向公安申请国家赔偿被拒后,2007年7月起诉公安局,法院未受理。
延庆县公安局前日称,警方行为并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此种办案手段在法学界一直颇具争议。
谢长亮的照片定格在28岁,遗像上的小伙儿很英俊。
上周三,54岁的谢淑仙出现在延庆县公安局信访办。她说,2001年弟弟被害后,她经常背着遗像讨说法,打官司,“8年来,出门就带上弟弟。”
不过,官司的被告从杀害弟弟的嫌疑人,变为延庆县公安局。
“没有警察买车‘下套’,我弟弟就不会死。”谢淑仙坚持认为,弟弟被害与“警察圈套”有关。
桑塔纳车主遭抢遇害
2001年11月25日16时许,延庆县人民商场门口,28岁的谢长亮像往常一样开着桑塔纳趴活儿。
“他爱干净,头一天刚洗的车。”谢长亮的姐姐回忆,弟弟从18岁开始跑出租,在北京干了七八年后回延庆干,“说是在家门口安全。”
当晚11时30分许,家里接到派出所电话,在吴坊营部队飞机场发现他家的桑塔纳轿车,但车内没有人。“出事了。”谢淑仙说,天黑后弟弟一直没回家。
一家人在现场看到,桑塔纳停在路上,车灯亮着,钥匙插在车上。
随后,二三十名民警和谢家人一起找了一夜。
26日下午4时许,谢长亮的尸体在马庄村扬水站附近的水坑被发现。
“破案很快。”谢家人称,26日延庆警方就将张振利等6名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抓到。
为此,谢家给延庆公安局送了两面锦旗,“感谢破案神速。”谢淑仙说。
便衣警察持存折“购车”
2002年开始,谢家为谢长亮打被害的官司,发现他被害“并非那么简单。”
嫌疑人张振利等询问笔录显示,2001年11月中旬的一天,张振利等人在延庆县夏都大厦广场闲逛,商量有没有挣钱的买卖,有人说弄到二手“普桑”能赚钱。
“普桑卖2万块钱”,消息不久传到延庆一名姓侯的男子那里。侯在询问笔录中称,觉得这个价格不可能,怀疑是黑车。11月24日,他将这个消息告诉了朋友吴某,延庆警方的一名侦查员。
警方破案报告写明,得知这一情况后,刑警队让侯继续与卖主联系,侯称卖主要见到钱才让看车。
11月25日16时许,延庆县夏都大厦,身着便衣的吴带着一张内存2.5万元的存折,跟侯一起与张振利的同伴接头。双方约定晚上19时在拦河闸桥上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张的同伴供述,交车地点是买主选定的。
此时,张振利等人手里还没有二手车。
“交易”谈妥嫌疑人下手
张振利在被批捕后,仍不知道真正要买“普桑”的人是谁。他称,刚开始想先要定金,并没想好如何弄车,但中间人没有答应。
去夏都大厦接头前,张看到人民商场路边停着两辆桑塔纳,就跟同伴说,“如果能谈成,咱们就弄那辆新的。”张在询问笔录中说。
最终,张等人决定在人民商场门口弄一辆桑塔纳。
当晚18时许,两男子上了谢长亮的车离开。
此时,延庆警方正在着手准备。吴姓侦查员等人到拦河闸桥,另外多组民警在不同地点隐藏准备抓捕。
判决书称,谢长亮被嫌疑人用绳子勒颈部,口鼻被塑料袋封堵,窒息死亡。随后,尸体被抛到水坑中。
嫌疑人开车去交易时,发现警车后弃车逃跑。
警方破案报告显示,等待“交易”的民警并未抓到“卖黑车”的嫌疑人,只好撤回。谢长亮的桑塔纳被发现后,刑警队觉得“案情复杂”,“连夜工作”将张振利等6名劫杀嫌疑人控制。
延庆公安处分有关民警
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后,“明白真相”的谢家开始向延庆县公安局讨说法。“没有警察买车‘下套’,我弟弟就不会死。”谢淑仙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小波为谢家提供法律帮助,他称谢长亮的死亡是由张振利等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而他们抢劫杀人的犯罪意念是由警察诱惑行为引发的。
闫小波认为,警察错在没有搞清嫌疑人是否已实施犯罪行为,有没有刑事案件发生。此案中,警察诱惑行为后,只坐等“鱼儿上钩”,未预见到诱惑行为可能导致被诱惑者使用暴力作案,更未采取跟踪等其他侦查手段,导致谢长亮死亡。
2005年12月,延庆县公安局书面信访答复,在办理谢长亮被杀一案中,存在有关领导和民警工作不认真,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民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007年,谢长亮家人向延庆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当年7月,该局出具确认书称,“卖车人提出卖车在先,早已产生犯意,警方的行为属刑事侦查手段,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关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经济赔偿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对此,闫小波认为,延庆县公安局将“犯意”模糊了,交易前嫌疑人只有倒卖黑车的犯意,而不是抢劫杀人的犯意。
2007年7月,谢家向法院起诉延庆县公安局,法院未受理此案。
前日,延庆县公安局相关人士称,上级部门当年对此案已做过调查,警方行为并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 观点交锋
正方
警察行为不存在诱发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马登民称,诱惑侦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区分是否诱发犯罪的界线,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早有犯罪意图。如果有,警察借用其犯罪意图来破案,就是正当的。此案中,警察在得知张振利等人有贩卖黑车的意图后,扮作买主去买车的意图是破案。张振利等人早已有了贩卖黑车的意图,他们的犯罪意图是自己产生的,警方的行为不存在诱发犯罪一说。至于张振利等人把贩卖黑车的意图转化成抢劫杀人,和警方买车没有关系,谢长亮的死亡是张振利等人的抢劫行为造成的。
反方
警察行为背离刑侦底线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吴丹红认为,此案中民警存在过错。刑事侦查的功能除了打击已经发生的犯罪,还要预防将要发生的犯罪,而不是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在有些重大疑难的案件中,警方是可以采用一些策略性的侦查手段,但应当严格节制。本案中警察的行为已经背离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底线,侦查手段的使用不是在抑制犯罪而是在制造犯罪。
- 调查
“钓鱼”效果好 一线常使用
基层刑警称诱惑侦查缺乏明确规定,“经常使用但有时很困惑”
昨日,多名北京和外地的刑警坦言,“诱惑侦查”或“警察圈套”在警方内部称为“钓鱼”,这种手段实施起来效果非常明显,在侦查一线经常使用,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毒品案件大多“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大致的程序是,得知有刑事犯罪行为发生,刑警假扮身份,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达到与对方接头的目的。见面后,刑警亮明身份将嫌疑人控制。
“人赃并获,送上门来,这种手段简单便捷,破案快。”多名北京和外地的刑警说,在侦查一线经常使用。
“几乎一半以上的毒品案件破获都采用这种手段。”南方城市的一位刑警说,毒品犯罪隐蔽性极高,外人很难了解其活动,使得侦查活动十分困难。警方往往假扮买方,用现金“引蛇出洞”,随即将其控制。
钓鱼原则是已有刑案发生
北京的几名刑警表示,采取“钓鱼”最起码的原则是已有真实的刑事案件发生。比如此案中,应该先确认嫌疑人手中有黑车,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这些刑警坦言,此案中延庆同行的初衷肯定是为破案,他们也不能确定人家手里有没有车,“肯定也是想看车摸情况,谁也想不到会发生命案。”
对于“钓鱼”,这些刑警也深知很“敏感”,常常是游走在边缘,如果运用不当很容易导致“教唆犯罪”或“引诱犯罪”。
他们称,一般“假扮身份,看看货,摸摸底”的情况,不需要审批,刑警可自行决定,如果动钱起码要向队里打招呼。这种侦查手段缺乏明确规定,“什么案件可以用,什么案件禁止用”,他们虽然经常使用,但有时也很困惑和为难。
- 建议
专家呼吁立法规范诱惑侦查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相关诱惑侦查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对此,一些法学专家学者呼吁对“诱惑侦查”立法规范。
防止滥用侦查权
“两高”特约专家咨询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龙宗智教授早在2005年就呼吁对“诱惑侦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龙宗智认为,“诱惑侦查”等侦查程序法定化的目的之一是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损害公民权利。目前的侦查程序的一个缺陷是,侦查行为仍是不可诉的,即对国家强制权力的运用造成的损害,公民不能用诉讼解决,救济权利不足。
提供法律救济渠道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吴丹红称,通常法律允许的“诱惑侦查”只能在一些无被害人、常规侦查手段难以奏效的重大刑事案件(如贩毒、走私、伪造货币等)中使用。那种以不适当的刺激行为去诱惑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侦查行为是禁止的。
吴丹红认为,执行过程中,基本是侦查机关决定,没有足够的避险机制。应当从适用条件、对象、程序、违法后果等规范,必须在常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时通过程序审批适用,实施中全程监控和风险防范,并在产生违法后果时提供法律救济渠道。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耿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