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禁用于还债

    使用情况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联查

    财政拨款的中央高校科研经费,将被禁止用于偿还学校债务。

    前两年曾曝光,由于资金紧缺,高校科研经费被用于基础建设、征地、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支付贷款利息上。科技部昨(19)日公布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央拨款的高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学校债务。

    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但是开支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偿还学校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使用途径,都被禁止。

    办法指出,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将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记者 鲍颖)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