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义嫖"免罚是不错的判例 合情合理合法
2009-08-12 10:31 来源:扬子晚报编辑:佚名
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8月11日《河南商报》)。
现在张某已经是网络上红极一时的“义嫖”了。嫖客的这种“仗义”之举究竟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定的争议。虽然不少网友认为应对嫖客张某宽容处理甚至奖励,但也有人明确认为: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该嫖客应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
对此,笔者认为,目前新乡市公安机关对这名“仗义”嫖客做出的免受处罚、仅仅予以批判教育的处理方案,不仅合情合理合法,而且实现了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有机结合。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实也还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从报道披露的情况来看,这名张姓嫖客不仅没有实施嫖娼行为,而且随后还有主动解救卖淫女的行为,有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违法行为的细节。这些情况,足以构成法律上不予处罚的情节。因此,对于嫖客张某不予法律处罚,本身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对法律效应的尊重。
同时,从社会情义及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不追究嫖客张某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应。实际上执法行为不仅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法律效应,也需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其社会效应。如果公安机关不顾具体的情节,一味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嫖客张某进行处罚,那么,表面上来看似乎是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但却很可能在无形之中造成消极的社会后果: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只怕很少会有人再出来主动搭救了。还记得贵州习水案吗?当时落进魔窟的少女们也曾向嫖客求救,可是却没有奏效,结果是前者继续受摧残,后者在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
如果没有张某的出现,不仅报道中被迫卖淫的小敏很可能需要继续被迫卖淫;而且其他更多的被迫卖淫女,也将无法得到及时的社会营救与救助。从这个角度来看,新乡市公安部门以批评教育取代追究法律责任的做法,也充分考虑到了执法的社会效应。
有些时候,有些行为与事情,表面看来似乎构成了法律与道德层面的冲突。但深究下去,其实就会发现:法律与道德总是有其内在相通的一面。无论是执法者、司法者,还是社会个体,都应学会积极寻找这种法律与道德的交合融汇之处,而不必非要人为地搞出一个所谓的情法冲突与对立来。若能如此,则是现代法治之福。(阮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