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5月7日晚发生胡斌“闹市飙车案”不到三个月时间,8月4日晚上,杭州一名29岁司机酒后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撞死,事发地点竟然就是在为警示“胡斌案”而设的爱心斑马线上。
在一些国民的观念中,醉酒驾驶并不算是多么严重的事情,什么冲红灯、超速驾驶更是平常。尤其对于那些开豪车、公车的人而言,只要钱能解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罚款谈不上具有任何的威慑。交通事故频发,一个关键内因就是一些司机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与公德心。很难想象一个平时做人就毫不遵守规则、肆意妄为的人,能在开车的时候遵纪守法、谦逊礼让。车不过是工具,至于它如何运行还在于开车的人。当外在约束不足时,人的天性,特别是那些本来就责任感缺失的司机的劣根性,就会表露无遗。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有关事故赔偿责任规定中,采取了无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并非行人故意所为,机动车驾驶员即便没有过错,也有赔偿责任,从而加强了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当说,这样的设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对于依旧心存侥幸或者压根不在乎钱财的人,法律对交通违规与肇事行为的效用仍然失之疲软。20岁的在校大学生胡斌付出高昂的一笔交通事故赔偿金以后,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7月23日,因无照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且造成4死1重伤的孙伟铭,被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但这都是我国判决史上为数不多的交通肇事需要立即执行刑罚的案例。对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例,社会舆论多持支持态度。法院的判决自然有阻吓潜在醉酒驾车司机的意味,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明显的断层。
杜绝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每年都在努力严查严罚。广东警方今年初开展为期40天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对醉酒驾驶者一律拘留。然而,警方严打酒后驾驶的高潮刚过,4月30日到5月6日,广州一周之内就发生两起怀疑醉酒驾驶,名车坠入珠江的死伤惨剧。很显然,对醉驾致人死亡量刑的自由度过大,只靠个别案件判决的“严打”,或者仅依赖执法部门一时一地的“狠抓”,不足以破除交通违法成本低的现状。这种状况必须要改变,要让驾驶者树立对法律的敬畏,让他们在端起酒杯、打算狠踏油门的时候,意识到一旦被处罚,将要付出的代价是自己所不能承受的。(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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