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在旺苍县召开公开宣判大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法将轰动全国的2007年“旺苍8.31爆炸案”主犯赵永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6年,被告人赵永发与已婚并有一子的姜春蓉认识后就住在了一起,两人虽均是农民但一直靠打工维持生计,经济比较拮据。由于被告人与本案被害人姚泽元有亲戚关系,赵永发和姜非飞都曾在姚泽元开办的“五四”煤矿务过工,知晓每月月底最后一天,姚泽元要进城取钱给工人发工资,并清楚姚泽元的汽车每晚停在煤矿办公室前面坝子里,无人看管。2007年3、4月份,姜春蓉即将分娩,被告人赵永发见经济更加窘迫遂产生了采取爆炸方式抢劫姚泽元的钱财之念,并将此想法告知其妻姜春蓉和外甥姜非飞。姜春蓉、姜非飞表示同意。同年5、6月份,赵永发潜入五四煤矿窃得五筒炸药、2枚雷管,开始准备作案。7月初,赵永发在对购买的电动玩具遥控车制成爆炸装置遥控试爆成功后遂与姜春蓉策划于7月31日在姚泽元驾车到旺苍县城取款给工人开工资回煤矿的路上伺机实施抢劫。7月30日晚赵永发、姜非飞潜入五四煤矿,由赵永发将其制作的带有5筒炸药的爆炸装置安置在姚泽元驾驶的川H20082猎豹越野车的分动箱上。次日,因姚泽元提前取款回到矿上,作案未逞。因唯恐爆炸装置被人发现,赵永发、姜春蓉指使姜非飞潜入五四煤矿将安放在猎豹越野车上的爆炸装置取回,并决定8月31日再次作案。同年8月28日,赵永发担心原来制作的爆炸装置因放置时间过长而失效,提出重新制作爆炸装置,并于当晚与姜非飞潜入五四煤矿窃得12筒炸药,2枚雷管。次日上午,赵永发、姜非飞试爆成功,将第一次制作爆炸装置所用的5筒炸药和所盗的12筒炸药绑在一起制作成爆炸装置藏匿在姜非飞家。当晚,由于爆炸装置自动爆炸,将姜非飞家房顶炸烂,为继续实施犯罪,赵永发、姜非飞于30日凌晨再次潜入五四煤矿窃得炸药12筒,雷管2枚,并购买一辆电动玩具遥控车重新制作了一个爆炸装置。8月30日23时许,赵永发、姜非飞潜入五四煤矿,由赵永发将爆炸装置安放在姚泽元的猎豹越野车的分动箱上。8月31日凌晨,赵永发、姜非飞提前赶往姚泽元取款返回煤矿的必经之地旺苍县东河镇双农村“杀猪沟”等候,准备伺机引爆劫款。16时许,姚泽元驾驶的猎豹越野车载巨款行至旺苍县嘉川镇嘉川电厂门前时,安装在车上的爆炸装置自动发生爆炸,姚泽元当场死亡,所驾汽车报废(经鉴定损失142000元)。经法医检验,姚泽元死于爆炸所致多器管损伤及创伤性休克。2007年9月11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以爆炸方式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副院长周杰担任审判长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以抢劫罪判处赵永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姜非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姜春蓉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赵永发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以抢劫罪判处赵永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下达了对罪犯赵永发执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