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银行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水平
2009-08-06 05:19 来源:新华网编辑:佚名
提高银行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5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为什么要强调真实需求背景?
答:银监会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高杠杆的衍生产品交易,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产品过分复杂化、没有透明度的衍生产品交易,也坚持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实需的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上述思路,《通知》要求银行在符合机构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的前提下设计和销售产品,帮助机构客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规避风险,而不得销售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交易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
问:《通知》中为什么针对银行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进行了重点规范?
答: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遵循“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和“认识你的交易对手”四项准则从事衍生产品交易。
银行在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业务时,还要按照“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要求,一方面做好客户风险评估与产品评估,向合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另一方面要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使客户在充分掌握产品与风险信息基础上,自愿交易、自主承担风险。
问:对于“不得将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银监会是如何考虑的?
答: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在预期降低机构客户人民币融资成本的同时,却引入了新的市场风险,在前期金融危机下,这类产品的交易也正是国内交易出现盯市浮亏的主要部分。
目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尚不明朗,境内机构客户涉入国际市场程度不深、对衍生产品的熟练运用能力有限,且境内银行在衍生产品定价中处于被动,在此情况下,银行应根据机构客户的真实需求背景,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来帮助机构客户管理风险,而不宜通过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引入额外风险。
不过,《通知》不影响现存交易的协议效力,也不影响对现存交易的平盘。
问:《通知》为什么不允许银行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
答:由于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有着长期而密切的业务往来,机构客户通常对境内银行更为信任,出现了非境内注册机构与境内银行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营销的现象。同时也存在部分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向境内机构客户推荐高风险、高杠杆衍生产品的行为,甚至出现了境内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机构作为境内银行“背对背”平盘的交易对手,要求境内银行放松风险管理要求的现象。
共同销售行为可能造成机构客户对双方银行各自权责认识不清,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与决策;另外也不利于境内银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及风险的有效控制。
需说明的是,银行与非境内注册机构的非销售人员在衍生产品领域进行的专业交流等非营销活动仍可正常开展。
问:银监会对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思路和下一步具体措施?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开展情况,不断加强银行合规销售及自身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监管。通过银行业衍生产品业界联系机制,保持与业界的联系,通过机构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通过功能监管对涉及“新技术、新市场和新产品”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风险分析与监测,及时发现并预警新风险。与此同时,银监会还将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交流,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衍生产品专业知识普及与培训,研究促进境内衍生产品及市场的发展。(记者白洁纯、刘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