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案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39条的规定,及时到杭州市看守所提审了胡斌,核对了胡斌的身份,讯问了胡斌的年龄、住址、简历、家庭成员、单位等情况,进行身份核对,还核实了胡斌的身份证、驾驶证。在7月15日开庭审判时,审判长首先认真核对胡斌的身份,公诉人在审判长核实胡斌身份的基础上,调查核实了该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证据。胡斌回答的所有问题与我们所掌握的事实证据都互相印证。胡斌的身体还有特殊的特征,如因在校期间踢足球右手臂骨折,留有很长的伤疤。
在7月15日的庭审中,胡斌的父母及亲属参加了旁听,该案的宣判实况在电视等媒体播放后,胡斌的老师、同学从未提出异议。
另外,胡斌在5月7日晚,从机场路到肇事现场,一路驾驶都有监控录像可以证实,肇事时和肇事后有多位证人证明,车上只有胡斌一人,并无他人。肇事后,胡斌马上用手机拨打120和110(有电话记录),并坐在肇事的损毁严重的浙A608Z0红色三菱轿车中等候。对上述细节问题,检察机关进行了仔细的核实和查证。所以,检察机关可以负责地依法证明:出庭受审的胡斌就是“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胡斌,确定无疑。
杭州西湖区警方也明确表态,庭审时的胡斌就是当时“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胡斌。
另据杭州市交通局提供信息,经仔细调查核实,杭州市出租车正、副班驾驶员中没有叫张礼礤的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