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人民日报6版)7月22日发表《官员入股煤矿为何查而不处》一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日前,湖南桑植县纪委给本报湖南分社发来传真,称“将文津生的有关问题已全部移送县检察院查办,目前县检察院已着手调查此案”。

  桑植县纪委发来的传真称,“为切实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县纪委根据媒体和群众的反映,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决定将文津生的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并要求依法严肃查处。”

  据介绍,县纪委与县检察院一起召开案件查办联席会,对文津生一案已移送县检察院依法查处。

  2006年6月起在桑植县纪委担任纪委书记的舒洪波称,文津生被开除党籍和退休后,2008年群众举报其在职期间投资入股煤矿等问题。县纪委接到举报后,认真调查并基本查实其在担任县发改局副局长期间违规投资入股办煤矿等问题,并向上级纪委作了回复。鉴于文津生于2006年4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且现已退休超过从业法定限制年限的特殊情况,已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

  舒洪波说:“严格地讲,文津生没达到涉嫌犯罪的标准,因此,县纪委当时没有将其问题移交司法部门。”

  对于桑植县纪委的说法,中纪委中央巡视组巡视专员熊胜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县纪委认为“鉴于文津生于2006年4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且现已退休超过从业法定限制年限的特殊情况,已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所以在2008年接到群众举报后,没有对文在职期间投资入股煤矿等问题进行处分是有道理的,因为文津生当时的身份已经是普通群众,纪检监察部门当然无法再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但从纪委职责角度讲,如果发现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应该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他指出,就本案来说,如果文津生利用职权入股煤矿非法获利属实且涉嫌犯罪的话,纪委就应该将该案及时移交检察院并要求依法严肃查处。没及时移交的话,还应当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渎职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认为,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根本不受查处时违纪违法者实际身份的影响和限制,“退休了就不能查了”完全是借口。

  至于“已经开除党籍了,对新的违纪行为无法再处分,因此决定不予再处理”的说法,他表示除了给予党纪处分外,还可以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如果涉嫌构成犯罪,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他还指出,对同样一个事实,桑植县纪委过去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决定不移送司法机关,现在则认为构成犯罪紧急移送司法机关,前后做法完全不同,这也是说不通的。

  记者还采访了湖南省纪委,相关人士称,对桑植县纪委的做法,目前仍在研究中。

  据上河溪村民李方元介绍,梭罗溪煤矿仍有50多位工人在继续生产,煤坪上还堆放着体积庞大的煤堆。

  据了解,上河溪村曾组织40多位村民到有关部门上访,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2008年3月,村民将文津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原来的村支书汪德文签订的入股煤矿的合同为无效。桑植县法院曾两次开庭,至今已有1年4个月,仍未宣判。“法院也没给我们未宣判的答复。”村民陈梅庭说。(记者 王伟健 苏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