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公众对邓玉娇案的一审判决予以了高度的赞扬,仿佛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舆论拉锯战中,民意已经彻底获得了大胜。但在笔者看来,除了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的结果令人满意之外,其他一切被冠之以“某某的胜利”的词藻,恐怕都是牵强附会的民间解释。
首先,邓玉娇案一审结果难言是民意的胜利。这不是要否认民意与舆论对邓玉娇案公正判决所起到的作用,但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之下,倘若说民意能影响到司法的判决,那也未免有些过于高看民意的作用。
其次,邓玉娇案也难言是司法的胜利。因为司法从来不需要什么胜利,只需要进行公平公正依据事实进行判决。但若是从邓玉娇案一步步演变的过程来看,为何公众与媒体的质疑之声远远大于对巴东县司法体系的信任?显然,对邓玉娇案最初调查的结果公众是非常不信任的,若非后来的外力干涉,很难有今天的结果。
再次,邓玉娇案更难言是舆论的胜利。舆论监督所起的作用大不大?回答显然是肯定的。但一度复杂如悬疑剧一般的邓玉娇案,其发展的脉络,其转变的原因,其判决的依据明显呈现出一个渐变的过程,导致这一渐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现在看依然是不明朗的,舆论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肯定不是决定性作用。
如果司法判案总是要受到这种因素或是那种因素的左右与影响,那么司法本身就难言公正,那么判决自然是难遂人意。当然,倘若最终的事实说明,邓玉娇案的确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内力或外力的影响之下作出的一审判决,那样我们才能说这次判决是“某某的胜利”。(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