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一些监狱和看守所内,不同程度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横行霸道现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监管秩序,笔者结合驻监检察工作的实际,对“牢头狱霸”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对策,以期有助于对“牢头狱霸”的整治。
一、“牢头狱霸”产生的原因。
1.从历史的原因看,部分监狱基础设施老化、布局混乱,加之在押人员数多,监管面积大,警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客观上存在小团体、小圈子、拉帮结派的情形,从而产生“牢头狱霸”的环境条件。
2.从在押犯心理看,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管理单位,罪犯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亚社会群体,具有产生“牢头狱霸”的思想根源。罪犯在心理上普遍推崇强势武力,当老大、强力出头等监狱罪犯亚文化在狱内很有市场,一些“二进宫”的罪犯反改造、反监管经验丰富,在服刑时间长、人群竞争等综合因素作用下,有可能演变为“牢头狱霸”。
3.从监狱基层管理现状来看,监狱对“事务犯”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现行的监管制度中,大量使用“事务犯”协助干警进行管理,一定程度上导致“事务犯”成为监狱内的特殊群体。“事务犯”,是指协助监狱民警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经监狱批准,较长时间从事文化技术教员、图书管理员、监督岗等辅助监管干警管理工作的罪犯。“事务犯”的职责包括协助干警履行维护罪犯监规纪律,管理罪犯生产劳动和安全,落实罪犯生活卫生事宜,组织罪犯文化思想学习考试,组织罪犯业余文体活动等方面。这些职责涉及其他罪犯的监管、劳动、生活、学习、娱乐各方面,甚至奖扣其他罪犯积分的直接建议权,可以影响到其他罪犯的行政、刑事奖励。
由于干警对“事务犯”管理的缺位和放纵,导致“事务犯”容易成为“牢头狱霸”:一是监狱没有建立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容易造成干警在任用、使用、考核“事务犯”中自由裁量权大,对“事务犯”的监管不严;二是干警过度使用罪犯,甚至将纪律、安全检查、文秘、劳动安排、质量把关等很多管理行为交由罪犯完成,甚至依赖这类罪犯提供其他罪犯的改造信息,据此对其他罪犯奖惩。
二、治理“牢头狱霸”的对策思考。1.严格执行各类狱政管理制度,强调民警在现场的直接管理和直接操作,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追究干警的失职、失责行为。同时,驻狱检察人员要认真履职,深入“三大现场”,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及时掌握犯情,并督促监管干警到岗履职。
2.监管场所要规范“事务犯”的管理制度,严格事务犯的使用条件和程序,设定“事务犯”的使用时限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事务犯”的管理和考核。派驻检察室要建立“事务犯”的监督档案,及时掌握“事务犯”工种变化、行政刑事奖惩情况,以及干警对“事务犯”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追踪使用时间长、工种无变化、深得民警信任的“事务犯”。
3.扩展犯人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平台,拓宽信息和情报的搜集渠道,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勤走、勤看、勤沟通,通过设立检察信箱、检察官约见制度等形式,畅通罪犯申控、信访、信息通道,主动掌握监管信息。
4.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查民警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罪犯的改造环境,减少“牢头狱霸”产生的空间。一是严查干警将管理职权交罪犯行使的行为;二是严查干警执法不严的行为;三是严查干警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安排人情工作、奖惩重人情的行为。
(作者:卢燕 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