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理想的状态,无疑是警、律双方同时提供有效信息,令公众知情权获得充分满足,由法院做最终裁断。一方姿态得当,措施得力,就可赢得主动,令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无话可说。而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任链条的断裂。
挺身抗暴,愤而杀人,这是公众为邓玉娇抱不平的主因。闪烁其词,前后不一,也导致人们诟病当地警方的作为。5月23日,风波再起,先期介入的两位律师,突遭邓玉娇母亲解除委托,而这一消息,却偏偏由当地官方公布。上述变故,也使这一事件变得愈加复杂。
凡嫌疑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除非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相关信息只能通过警方或律师释放。在互联网时代,释放信息是争取支持、博取信任的过程,也是争夺同情、激起舆论的过程。很多网民想借此过“法官”瘾,但供裁断的“事实”,其实都由警方或会见律师提供。
上述两方,最理想的状态,无疑是同时提供有效信息,令公众知情权获得充分满足,由法院来做最终裁断。一方姿态得当,措施得力,就可赢得主动,令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无话可说。而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任链条的断裂。及至目前,邓玉娇案中的警方、律师表现,都不令人满意,一方说法变幻腾挪,玩起文字游戏;一方先玩抹黑,再做煽情,将事件牵入“阴谋论”。出现这样的结果,颇值得双方反思。
先谈律师。路见不平,仗义相助,本是好事。既然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律师的本分,在于尽己之力,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权益。具体包括:配合警方,保证邓玉娇受到中立、公正、专业的精神鉴定;在会见时,告知邓玉娇享有的合法权利,解释其涉嫌的罪名,如果她被拘留前后受到不公正待遇,代理她申诉、控告;了解案发经过,适时与警方沟通疑点,为将来调查取证做准备;时机成熟时,争取以邓玉娇不具人身危险性为由,申请取保候审,解除羁押。
可人们看到的,却远非如此,或吟诗作赋,或相拥痛哭,会见之后,又迅速推出“性侵犯说”,令公众哗然,纷纷质疑警方取证不力,甚至以为家属因受压力,才毁了关键证据。前头说人家“遭受性侵害”,被解除委托后,却发布声明说媒体做“不实报道”,称“性侵犯”只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未遂”。问题是,连没学过法律的读者,事先都知道被刺死的官员涉嫌强奸未遂,何必先换个说法哗众取宠,之后又自辟其谣?
再说当地官方。既然邓玉娇的母亲觉得两名律师不合适,并提出解除委托,就应由邓母对媒体释放这一信息,官方来宣布,大约是想证明自己信息灵通,还是又想把“阴谋论”扣到自己身上?许多事实已经证明,如果公众对警、律双方的信任链条同时断裂,将意味着公众对司法途径失去信任。司法衰则私力报复兴,这也是法律的悲哀。
从法律上讲,邓玉娇案的关键,并不在于词语的闪挪腾移,而是对事实的深入发现。如果司法精神鉴定证明邓玉娇当时失去自控能力,警方应立刻依法放人。如果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证明被害人欲行不轨,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同样可认定其无罪。
当然,如果最终事实证明,邓玉娇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假想防卫,即误以为被害人欲“性侵犯”,则她应在适当范围内承担刑责。假想只具备假想的意义,若想令各类“阴谋论”彻底终止,警、律双方就必须恪遵职业准则,以对公众、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发现更多的真相,并如实提供给最终裁断者。
□夏周(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