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以及法院自我宣传的重视值得肯定。但何为“负面舆论炒作”?如何防止有人将媒体正常报道归类为“负面炒作”,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和规范。

  5月1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应对负面舆论炒作”。

  最高法院对“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以及法院自我宣传的重视值得肯定。但何为“负面舆论炒作”?如何防止有人将媒体正常报道归类为“负面炒作”,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和规范。处理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需要法院的智慧,更需要正当的程序规则。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发现司法与媒体的不一致。2006年9月12日,最高法院有领导曾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此前,还有地方法院要求媒体不准发表“与法院判决相反”的评论。

  1985年,世界法学家协会通过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它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这样定位的:

  “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

  这说明,在司法方面,只能给媒体报道和评论社会其他事务时同样的限制,如不能煽动违法犯罪、不能侮辱诽谤他人等。由于国际规则禁止法院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进行限制,所以,法官发布的“禁言令”(也称“缄口令”)是不能针对媒体的,有些中国学者或者官员把它称为是限制媒体的命令,是一种误解。缄口令是由法院发布的约束言论的命令,在世界上那些法治成熟的国家,广义的缄口令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言论的命令,目的是维护法庭秩序,禁止被告人在法庭上大吵大闹。第二种是法院要求媒体在审判前或者审判中不报道刑事案件的某些内容。这种缄口令在美国1966年谢泼德一案中开始使用,在1976年内布拉斯加出版集团诉斯都德一案(Nebraska Press Ass'n v. Stuart)之中,法院确认对媒体发布缄口令是违宪的,因为其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从此不再使用。

  现在很多法院使用的是第三种,即法院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命令律师和证人不与媒体讨论案件,但律师在已经存在对被告不利的报道的前提下,进行的必要的回应以及对案件进展情况、程序问题对媒体发表言论,不受限制。但即使是这种缄口令,也存在很多的争论,因为学者认为,公诉方起诉书的公开就是对被告情况的不利宣传,而这是在任何一个案件中都可以公开的,所以,任何案件中律师都不应当受到言论方面的特别限制。这样,这种缄口令也极少使用。

  在一些国家,法院防止媒体审判的方式是法院精心设计正当程序,包括:挑选没受媒体“诱导”的陪审员、改变管辖地点审判、推迟审判、封闭陪审团、要求其法官慎重对待媒体,如果确实受到了媒体的影响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还可以重审。

  法院不能作出规定要求媒体不能说哪些,甚至于荒唐地要求评论立场不能“与法院判决相反”。禁止“预测性报道”、禁止批评等也不具备可行性:因为成千上万的媒体用各种含蓄的语言去预测、去批评,法院怎么去调查、去认定它是违法的呢?当然,与时俱进的中国法院,这次在它的改革方案中已经改变了过去要求限制媒体的说法,我们期待法院通过正当程序去取得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的合理平衡。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