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删除了关于男女同龄退休的条款。(5月5日《新京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条款已被判死刑,目前该修订草案已转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征求意见,围绕同龄退休条款的辩论还在继续,还存在着未来加上该条款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其最终命运如何并未定论。
从目前的情况看,围绕着该条款的争论非常热烈,却不免肤浅,一些情绪化的表达已经阶段性地影响了立法者的选择。至此,或许更有必要回到法律本身:同龄退休主张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还是合法?
首先,中国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统一法律,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中也未显示,只是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此后国家有关部委又对女处级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做了延长性的规定。如果同龄退休条款进入北京市《实施办法》,那么它就是延续了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但缺乏法律依据,按照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不能违背行政法规,因此,同龄退休条款写进《实施办法》存在立法依据的障碍。
问题在于,现行有关文件关于男女不同龄退休的规定,与《宪法》的“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以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不“合拍”,而且也不符合中国已经加入的一系列关于消除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国际公约。
但是,现行有关文件一直施行,甚至在一些诉讼中被法院当做判决依据。曾有法律专家和妇女维权组织提出应对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结果不了了之。
而值得关注的是,现行有关文件中写的是女性年满55岁“可以退休”,而不是“必须退休”。如果细究文字的话,同龄退休条款并不违背该文件,而只是对该文件做出了补充性规定。
因此,从多层法律视角看,同龄退休条款都可以说是立法有据的,关键是各级立法者选择哪一种理解。同样重要的是对公众进行充分的说明。而公众在急于发表意见之前,不妨先了解相关的知识。
□韩牙(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