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地区,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福建省仙游县、安徽省无为县、云南省水富县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等。由于尘肺病和慢性职业中毒的潜伏期较长,往往不受重视,而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病死率高。在一些地方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社会问题。
我国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并确定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天,本版推出农民工职业健康专题,旨在唤起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的关注。
——编 者
卫生部部长陈竺:
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二是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引进建设项目时把关不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职业病危害。三是职业病防治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存在监管不力甚至缺位的问题。四是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另外,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而且长期以来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工作重点没有放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不能适应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五是职业病防治工作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每个省(区、市)都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尽快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到每个县(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到每个市(地)。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和职业病诊断、治疗水平。同时,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绝不手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五是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健康的良好氛围,提高农民工防治职业病的意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
加快建设工伤保险制度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农民工健康权益保障面临新的形势。针对农民工的安全健康保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以开展“春暖行动”为重点,加强农民工劳动就业管理的法律保障。今年,要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中力量开展“春暖行动”。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工作时间弹性大等特点,大力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扩大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通过加强劳动管理,切实得到劳动中的健康保护。
以实施“平安计划”二期为重点,为农民工建立健康保障。今明两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继续实施第二期“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的范围由高风险企业扩大到服务业领域,从城镇企业扩大到乡镇、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要使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两年左右努力,要使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以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为重点,加快建设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广大农民工构建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工伤预防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工作。目前,在正在修改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全国人大正在制订的《社会保险法》中,拟将工伤预防费支出列入基金支出项目。工伤预防费将全面用于对职工,特别是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农民工的宣传、培训、健康体检,帮助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大劳动保护。到2015年,工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包括工伤农民工在内将人人享有工伤康复。开展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后,我国将真正建成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杨元元:
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样弥足珍贵,更应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的保护。漠视农民工安全健康的思想和行为,背离了科学发展观,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极少数企业以牺牲农民工安全健康为代价牟取“带血”利益的行径更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今年,全国安监系统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冶金、矿山、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抽查。同时,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从严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职业危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提高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通过提高标准,提升高危行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少作业场所的人数;改善农民工作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
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应有补偿
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部分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不遵守法定标准,不履行应尽义务。
为使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必须依法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控制效果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和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注重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的保护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为规避法律义务,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发生职业病危害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农民工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同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农民工作出职业危害告知,明确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以提高约束力,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必须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应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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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工维权支招——
注意保存打工证据
专家指出,注意保存打工证据很重要,农民工一旦得了职业病, 打工期间的工资条、胸卡或者出入证等,将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农民工如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
即便用工单位不出具证明,只要凭借农民工自述或者工友证明,也能作为职业病鉴定的依据。因此,农民工要注意保存打工证据,可以将打工期间的工资条、胸卡或者出入证等留存下来。
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