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发布规定,县级机关的一把手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其他领导干部都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4月15日《扬子晚报》)。
领导接访上升为“规定动作”,要求县委书记、县长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对于及时了解、化解基层矛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与此前的领导接访“自选动作”相比,也堪称是一个进步。那些难于上访、乃至被称为“精神病”的上访者,或许由此可看到更多希望。
“领导定期接访”是一种基于现实的制度选择,作用不可低估。但它并非解决问题的原生制度,也非一种常态机制,而只是一种具体程序。当它被要求为“规定动作”,一方面表明了不少地方领导干部平时根本就没有接访或者接访太少的事实,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它很可能会成为地方解决上访问题的惯性制度,换言之,一旦大范围地推进,极易产生一种制度性的路径依赖,而回避从根源和原生制度上解决问题。
路径依赖本身并不具有褒贬意义,它原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关键是,路径本身具有优劣。所以,“领导定期接访”虽可期待,但必须厘清一个前提,它只是一种补充性的监督,并不可作为伸张正义、保障民众利益的常规性路径。民众利益的最终诉求,还得借助公检法等系列原生制度来实现。
在这个意义上,要求“领导定期接访”以促使民众上访得以解决,其实也是在“倒逼”有关方面作为。中央出台这样的政策,决心不可谓不大,但应警惕的是,到地方上,难保不会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特别是成为一种新的路径依赖。与其这样,倒不如花更大力气从制度层面解决公正为何不彰、效率缘何低下的深层次问题。因为上访问题的全面化解,决不是依靠增加官员接访,或是提高接访官员的级别,而是必须指向法治建设的有效推进,有民众真正可依赖的正确路径——秉持公正、恪尽职守的公检法系统和高效务实的政府各职能部门。这才是根本之策。 (湖南 刘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