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净化网络环境,从今年5月1日起,散布谣言、制作传播病毒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最高可罚款5000元。

  关于“散布谣言”,《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惩罚条款,罚款上限是500元。杭州的地方法规一下子提高了10倍,这合适吗?

  另外,法律上认定的“谣言”,是指为达到扰乱公共秩序或其他目的而捏造的谎言。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很多被官方定义为“谣言”的信息,所谓的“散布者”并不存在恶意,所散布的“虚假信息”也并非完全是无中生有,而是因为权威的信息不透明,或者说相关部门有意掩盖、含糊、拖延真相,造成的某些信息在传播中失真。比如,去年6月份,互联网上流传了一条“某省卫生厅干部殴打志愿者”的帖子,卫生厅马上召开新闻发布会“辟谣”;但最终证实这不是谣言。今年1月份,云南某市发生一起恶性车祸,车祸发生10余天后,当地官方仍拒绝透露肇事者及车辆的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下,网络“谣言”便“应运而生”,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纷纷“谣传”肇事者是当地的副市长,而官方最终公布的真相证明了网络流传的“谣言”就是事实。

  我并不反对对恶意散布谣言者的惩治。但公众从正常渠道无法获知信息、或者获知的信息是被加工过的,那么,把猜疑或道听途说的板子都打在我们身上是不公正的。

  网络监督与“散布谣言”,很多时候只是一步之差,但我还是支持惩治造谣;我想说的是,官方为公众监督提高成本的同时,是否也该多谈一点信息透明的责任? (内蒙古 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