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由省高院主持,昨在顺德开庭,4名警方人员出庭,审讯录像首次公开
●佛山警方DNA鉴定组全员出庭作证,庭审时间超过4小时,未当庭宣判
本报佛山讯 (记者曾毅)昨日上午10时许,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在顺德区人民法院八号审判庭进行了“刀下留人案”——甘锦华抢劫案重审的第二次开庭。本次开庭省高院一共传唤了4名证人,全是佛山市公安局当年的办案人员。其中3位是佛山市公安局2004年DNA鉴定组的全体人员,另外一位是顺德区公安分局在案发后现场负责拍摄证物的办案人员。
本次庭审一共有近十家国内媒体的记者进场旁听,让众记者惊讶的是,省高院调出了当日公安人员审讯甘锦华的录像,大约是10分钟。而整个开庭从上午10时开始,中午休庭两小时,下午2时30分继续开庭一直到5时30分,一共进行了超过4个小时。
对此,参与此案重审的律师告诉记者:“这是甘锦华案传唤警方证人最多的一次,也是最全的一次,同时也是一年多来,所有关于甘锦华审理最长时间的一次重审,省高院还公布了审讯甘锦华的录像。无论最终甘锦华案的判决如何,省高院这次的做法让人钦佩,充分尊重了甘锦华的要求,也体现了对一个死刑嫌疑犯生命的审慎与尊重。”
所有证人作供与录像放完后,法官宣告第二次庭审结束,将择日开庭宣布最终审判结果。
案件回放
2005年佛山市检察院对甘锦华杀人案的公诉称,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甘锦华即用木椅击打二人,随后用小刀将二人捅死。
佛山市中院2005年6月10日一审判决甘锦华死刑。甘锦华随后上诉,称自己当日去案发现场是办理其他事情并放生鲤鱼,没到过发生血案的被害人住所。
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7月,他被佛山市中院判决故意杀人罪,由广东省高院核准执行死刑。在临刑前他大声喊冤,省高级法院监督执行的法官在最后时刻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2008年1月7日,此案进行了第一次重新审理。
2008年4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甘锦华当庭表示上诉,之后省高院受理。
2008年1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甘锦华案,在庭上甘锦华再次喊冤,并要求播放当日其被审讯的录像。
警方: 出庭人员谦逊答甘锦华提问
本次省高院传唤4位警方办案人员到庭,均首先按照程序让甘锦华提问,再让甘锦华的法庭指定辩护律师苏用和提问。
首先作证的是2004年刀下留人案发时,任佛山警方DNA验证小组的领导,甘锦华在庭上反复向这位办案人员追问,“你是什么时候提取的血样?”“你是如何提取的血样?”这位办案人员始终态度谦逊地回答甘锦华的提问。
此次警方一共有4名办案人员被传唤,上午2位下午2位,几乎每一位办案人员回答问题的时间都在一个小时以上,面对甘锦华和苏用和的不断追问,始终保持谦逊的态度,并详细回答。
一位曾经亲手鉴定命案现场22份血样的办案人员,应苏用和的要求当庭指出有甘锦华DNA结果的7号、8号DNA图谱,他翻看后回答:“给我的图谱中,我没有发现这两份,是不是漏掉了?”此时苏用和对他说:“是,我故意没有将这两份图谱给你辨认。”
只听见这位办案人员继续保持谦逊的态度回答道:“那你可以把两份图谱再给我看看,我一定认得出来。”
证据: 公布一份全新的“血裤报告”
4位警方人员出庭,不仅当面向甘锦华陈述了当日办案、验证的全过程,还当场呈交了一份新的证据:警方DNA验证小组2002年到2005年的流水笔记本,这本笔记本记载了当年佛山警方检验命案现场所有物证的流水记录。
不过这份记录中,存在“补记”的情况,对此,亲手鉴定命案现场血样的警官回答道:“因为当时案情重大而且紧急,所以先进行物证检验,再对手续进行补登。”针对这一情况,省高院的法官还当场宣读了佛山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明当时案情重大紧急,警方在破案为一切优先的前提下,先开展侦破工作,再进行手续补登的情况。
而在甘锦华辩护律师的努力下,警方公布了一份全新的“血裤报告”。2004年10月16日发现尸体后,警方彻夜召开案情侦破布置会议,当时一位有丰富经验的刑警提出此案极有可能是抢劫杀人案,案犯可能就在案发地点——尼姑庵附近的出租屋居住。警方的侦查人员马上赶往出租屋,结果在其中一间出租屋房内发现一条带血的裤子。
有关这条血裤的DNA报告一直没有公开,昨日警方的鉴定人员暗示了“有第四人血样的存在”,他回答道:“除了这条裤子,所有其他送检的血样中,只存在3个人的DNA,分别是甘锦华和两个受害人的。”
法院: 当庭播放了一段审讯录像
昨日庭审时,法庭还当庭播放了一段办案民警审讯甘锦华的录像。录像中,甘锦华作出了有罪供述,不过当民警问甘锦华“当时被害人在你身后还是身前”时,甘锦华回答“身后”,民警再问:“到底身后还是身前”,甘锦华随即改口称“身前”。
这段录像大约播放了十几分钟后,法官考虑到时间问题,要求书记员将录像直接拉至末尾,可以清晰听到办案民警对甘锦华报时,“2004年11月14日凌晨1时15分”。
针对这个新证据所提供的审讯时间,辩方认为审讯地点不可能在控方所指的顺德看守所,而应该是甘锦华所指的陈村派出所内。对此苏用和解释道:“凌晨提审,绝对不是看守所的做法,而是派出所的做法。这方面警方的提审程序是否合法,需要省高院查明。”
甘锦华再次宣称,这段认罪录像是在办案民警连续过百小时不让其睡觉,并向其灌输案情,同时承诺让他见到亲人的前提下,他第一次所作的“有罪供述”,“为什么不播放前4次我作无罪供述时的录像呢?那样就可以看到他们是如何对待我的了。”
庭审结束后,苏用和律师告诉记者:“在省高院去年第一次重审时,甘锦华当场要求播放审讯录像。今天省高院不仅传唤了当年参与办案的公安人员,还播放了一段录像。这是我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极其罕见的情况。不放过任何疑点,满足嫌疑人合理合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尊重犯罪嫌疑人。甘锦华的‘刀下留人案’,可以说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次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