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下简称“三五纲要”)。时隔五年,在法院改革的方向、性质、方法面临各种争议之际,该文件的出台,显得意义深远。
过去十年,最高法院曾陆续出台过两个“改革纲要”,而法院系统的改革历程,也基本上是落实这两份文件的过程。通过落实“一五纲要”,法院内部实现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法庭真正成为了审判中心。通过落实“二五纲要”,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实现了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这些改革举措顺应社情民意,符合司法规律,推动了法治进步。
然而,从整体效果看,两份文件提出的改革任务,其实有许多尚未完成。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存在制度阻力,缺乏配套措施,一方面是改革未得到人事、经费上的有效保障。一些改革措施开始“水土不服”,陆续曝光的司法腐败现象,则让司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开始反思,是改革方向发生了偏差,还是改革方法出现了问题?由此也引发了有关司法改革是不是要走回头路等争论。
“三五纲要”的出台,有力地回答了上述疑问。从形式上看,“三五”的名称,就意味着它是之前两份改革文件的延续,改革的方向、精神、思路是一以贯之的,是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努力尊重客观、中立、公正这一司法规律,令所有纠纷能够诉之以“理”,而非诉之于“力”。
从改革内容上看,法院改革不但会继续推进,而且还向“深化”方向发展,不存在“走回头路”的问题。“三五纲要”并未回避当前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问题,提出要“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制定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科学的审级关系”、“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措施,都是深化改革不可或缺的环节,这是对既往改革成果的确认,也延续了过去改革的方向。
与以往两份文件不同的是,“三五纲要”多次出现“配合有关部门”这样的表述,尤其是在法院“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两大部分,这说明最高法院的改革步伐已渐趋务实,不再是法院系统孤军突进,而是在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规划下,优先推进法院自身力所能及的改革措施,将人事、经费问题的改革,统一交由组织、财政部门负责,解决了过去“只喊口号,无力推进”的问题。
在中外历史上,大凡改革,多数有两种路径。一种是设定一个理想图景,祛除或改造现实中妨碍其实现的因素,直至目标实现;一种是在现实中各种做法中,选择一个相对行之有效,而且最为合理的,将其上升为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应当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体制的变革,必须在机制完善基础上完成。方向固然重要,方法也不容忽视。对最高法院而言,不能因为“三五纲要”提出了新目标,就忽略了“一五”、“二五”两个纲要未完成的老任务,甚至让改革措施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比如,对饱受诟病的“案件请示”,“二五纲要”开出的是“逐步取消,并进行诉讼化改造”的药方,“三五纲要”却只是提出要“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制度”,到底该“规范”还是该“取消”,是改革者必须正视,也必须做出的选择。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事业,不能奢望其左右逢源、面面俱到。通过不断完善、修正,我们的司法制度,才会成为一个开放、法治的公民社会的基础架构,更有效地发挥维护公民权利,促进公平正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