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张某年仅16岁,跟被告人杨某是同乡。2008年8月25日18时许,杨某趁被害人张某到其位于状元镇石坦村的出租房内向其借钱之际,关上房门,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便无心做生意,整日在家无所事事,妻子刘某注意到丈夫最近与往常不同,并且手机上都是被害人张某的电话记录,便觉得事有蹊跷,怀疑丈夫可能与刘某有染,但为了让丈夫好好做生意不影响家庭生活,便不主动质问丈夫。
2008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让其前去劝说杨某好好做生意。张某到达被告人杨某家里后,刘某离开。被告人杨某将房门关上,欲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遭被害人竭力反抗。后被告人杨某打开房门让被害人离开。之后,杨某便和妻子刘某坦白只要再与张某发生一次关系就一定好好做生意,刘某便答应帮助丈夫与张某再发生一次关系。
2008年9月21日17时许,刘某到厂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接到其出租房内。被告人杨某、刘某提出要张某同意与被告人杨某再次发生性关系,并威胁张某如不同意就将其以前和杨某发生过性关系的事情告诉其父母、亲戚和同村的人。被害人张某迫于无奈只得答应。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在出租房内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