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76号。残酷的回忆仍让蜗居在地下室的71岁老人廖名发惊恐不已。这里曾是他的栖息之地,如今却已断瓦残垣,与周边拔地而起的大厦高楼形成强烈反差。“包青天您在哪里”——插在断墙上的黑色标牌,或许是还原当时情景最好的印证。
暴力拆迁
2008年11月8日凌晨,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76号两栋居民楼的居民正在熟睡之中,一伙身份不明的暴徒突然破门而入,将居民们强行从床上拖起,用出租车运走。挖土机随后将这两栋居民楼夷为平地,居民的财物全部被埋在废墟中。
更令人发指的是,从床上被拖起的居民要求穿件衣服御寒时,竟遭到暴徒的毒打,以至被迫穿着短袖睡衣和短裤,在寒风中冻了数小时,其中有包括廖名发在内的两名70岁左右的老人、两名妇女和一个只有3岁的小孩。当时,这两栋房屋共有8人居住。房屋被拆后,这8人无家可归,连身上的衣服,都是天亮后找人临时借的。由于担心埋在废墟下的财物丢失,几个居民每天轮流值班。
这一恶性事件很快被湖南当地的媒体披露曝光。衡阳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市委书记张文雄、代市长张自银多次过问,安排人员向市公安局和石鼓区委、区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迅速查办。
此后,非法强行拆迁案犯罪嫌疑人段宜勇、符国庆、邓云通、段军、何国华、唐曙光,被衡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批准逮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阳福生在逃。
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是,段宜勇等人联合开发“衡阳市汕林花园项目”时,在未经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与50余户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但因赔偿金额问题,一直未能与桑园街76栋、84栋的居民达成协议。11月8日凌晨1时许,上述人员带人在现场用锤子和撬棍,强行破门进入桑园街76栋、84栋房内,将正在睡觉的居民从床上拖出实施暴力拆迁。
然而,这一暴力事件背后的故事远非如此简单。
“一女二嫁”埋祸根
事情源于一个城市建设开发项目。
1995年,为加强衡阳市城区道路建设和提高城市防洪能力,衡阳市人民政府成立双桥南堤路街结合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暨指挥部。相关文件指出,双桥南路工程建设是集堤、路、街为一体,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综合建设工程,为政府的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牵头负责。
与当前大多数城市扩改建工程的操作模式颇为相似,该项目政府不另行投资,只给予政策优惠,在建设好该工程后,允许开发商在旁边进行地产开发获益。之后,政府研究确定将该工程委托给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雁城公司),由其自筹资金,实行滚动开发。这个总面积约500亩的综合开发项目,一直到2000年才接近尾声。骨头啃完了,到受益的时候了,剩下的地产开发项目——汕林花园开始让很多人惦记。
国土部门实地勘测,该宗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红线范围内面积为9269.3平方米,合13.90亩。该地段东临湘江,并与古四大书院之一的“石鼓书院”为邻,是市区繁华之处。当时,这算得上衡阳的大型项目,投资上亿元。衡阳市政府也给予了相当大的扶持力度——近30项优惠减免政策。
负责开发的雁城公司当时为衡阳市城建局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注册的是集体所有制,实际是国家的资本,后经调整改革,2000年归并到衡阳市建设局。”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说。
事实上,雁城公司只是手上有项目资源,自身的开发实力却很弱。该公司人士称,多数项目是与人合作,有的甚至只参与协调。双桥南路工程的建设,大部分是私人老板垫资出力。更为重要的是,该公司几任领导因身体原因频繁更替,其中引发的混乱,给后来工程的管理留下了很大隐患。
双桥南路工程的建设中,出力甚多的是陈友明。几年下来,雁城公司欠其工程款达数百万元。
2003年3月28日,雁城公司与陈友明就该项目的整体开发签订协议。陈友明将此项目设计为三块:一块靠河边,设计两栋高楼,将来用于商业开发;第二块是衡南县商业大院地段,称为二号楼,作为日后的安置居民楼;第三块为双桥路,也是安置楼。总面积近6万平方米。
依据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陈友明在实施“三通一平”后,由于前期投资修路还有部分资金没有回笼,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缓解资金压力,2004年4月2日,陈友明将衡南县商业大院地段以398万元的价格与段宜勇合作开发。
事实上,双桥南路(衡南县商业大院段)就是汕林花园项目中的一部分(简称二号楼)。一号楼因地处临江地理优势,汕林花园的开发将是雁城公司用来收回前期投资的最佳途径。
为保证自身利益,以防投资陷阱,段宜勇提出,需与雁城公司再签订一份合作协议。2004年4月7日和8日,雁城公司在原与陈友明签订的协议书上,简单地更换了一下乙方的名称,便草草签下协议。
段按建筑实际面积60元每平方米定额上缴雁城公司,作双桥南路建设摊销费。项目由段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事后看来,雁城公司的“一女二嫁”行为,也成了事后经济官司的导火索。
初尝甜头
由于领导更迭、管理混乱,加之该项工程关系甚重,雁城公司的情况引起了衡阳市政府的重视。
2004年年底,衡阳市政府成立了解决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衡阳市建设局,由建设局党委书记专职负责处理遗留问题。雁城公司所有公章和权力由处理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
2004年12月16日,衡阳市政府开会研究雁城公司双桥南堤工程建设有关拆迁安置的遗留问题,并对雁城公司的财物状况进行审计。此时,雁城公司已经债台高筑,仅欠陈友明的工程款就有300多万元。
此外,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审查发现,雁城公司先前与段宜勇、陈友明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因后者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前提条件需满足三个:1.须是有主体资格的,具有开发资质的法人企业;2.要交纳300万元押金;3.要承担雁城公司遗留问题的处理。
因以上3个条件限制,段宜勇选择自动弃权。而考虑到自己与雁城公司仍有债权债务关系,依据要求,陈友明与衡阳福康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由福康公司授权陈友明与雁城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005年6月3日,雁城公司与福康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汕林花园项目协议》。之后,雁城公司在授权给陈友明的委托书中申明:公司原有所有授权汕林花园开发工程项目的手续及合作开发协议一律作废,不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段宜勇前期在工程上所作的贡献,陈友明将衡南县商业大院地段的安置楼交由段进行施工建设。但双方很快分裂。
原因是,2006年11月安置楼竣工。按理说,该房产应由段交给福康公司,出售再由福康公司交给雁城公司。可当多数被拆迁的居民等待搬进新房时却意外发现,这栋安置楼已被段宜勇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卖出。
经衡阳市建设局调查,段私刻了一枚雁城公司汕林花园项目部的椭圆形公章,与买主私下签订了买卖协议。而雁城公司的行政公章实为圆形。得知这一消息后,雁城公司在《衡阳日报》等媒体上发出公告,称段的售房行为为非法售房,让购房者尽快与雁城公司取得联系。
感觉受到蒙骗的拆迁户们纷纷来到建设局要求解释。衡阳市建设局领导深感愤怒,但由于牵涉到众多买房者的利益,这一事件的处理由原来声势浩大的准备强拆,变成后来的不了了之。
2007年7月6日,衡阳市建设局召集段宜勇、陈友明等开会商议处理事宜。在会议纪要中,确认雁城公司及陈友明与段宜勇签订的协议是无事实基础的无效协议,所进行的拆迁是违法违规的,必须承担一切后果。该会议纪要后被中级法院认定为:“超越职权行为”,被撤销。
窃取国有资产的途径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7年8月30日,雁城公司经理蔡怀玉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内容让其目瞪口呆。
裁定书称,汕头花园整体项目由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承接。不久,属于雁城公司的926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也被衡阳市国土局办理给了国泰公司。这意味着,雁城公司损失财产达4000余万元。
“蔡经理一屁股坐在凳子上,摇摇头说,‘这个项目没有了’”。雁城公司一员工回忆说。醒悟过来后,蔡怀玉迅速将情况转告了雁城公司的法律顾问——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罗万里。罗听闻后,反复追问蔡怀玉是否听错了?
在罗万里看来,“这样的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不管项目是到段宜勇手里,还是到其他公司名下,都必须通过审判程序。按照常例,一、二审打下来,诉讼标的这样大的案件,至少要了解1年以上,而且终审肯定要到湖南省高级法院。
雁城公司向衡阳市中院申请撤销执行裁定。2007年11月19日,申请被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看似不可能的却变成了铁一般的事实。百思不得其解下,雁城公司开始调查这一突变的来龙去脉。
调查发现,2007年5月10日,段宜勇以雁城公司汕林花园项目部总负责人的名义与国泰公司打了一个借条,向国泰公司借款1950万元,“如到期不还款,本人同意以‘汕林花园’作为清偿”。段所加盖的公章也是一枚椭圆形私刻公章。
那么,段又拿什么来获得国泰公司法人代表阳福生的信任、能借到1950万元的呢?雁城公司掌握的情况是,段宜勇凭的是一张2004年4月8日雁城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提到,雁城公司已将“汕林花园”整体开发权转让给段宜勇,段可以以项目部名义全权负责一切开发事宜。
有了这一授权书,2007年7月30日,段宜勇与国泰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在2个月内将1950万元全部还清,否则,段无条件将“汕林花园”交给国泰公司处置。此后,段宜勇将借条和《还款协议》到衡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到了约定时间后,国泰公司以段宜勇没有如期还款为由要求公证处依法强制执行。
同年8月14日,衡阳市公证处下达了《强制执行公证书》。次日,国泰公司以《强制执行公证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8月23日,衡阳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称段宜勇与雁城公司在本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国泰公司承接。
经侦部门调查
事情的发展越来越糟。
接着,衡阳市中院给衡阳市国土局发出两份执行函,要求市国土局将雁城公司名下的土地办理给国泰公司。仇益华说,因涉及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衡阳市建设局非常重视,在得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发出后,随即以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名义向各个部门函告或者电告事情详情,但不久后,国泰公司仍然顺利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通过梳理这一过程,他们认为段拿出的所谓拥有“汕林花园”项目所有权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极有可能系伪造。理由是,查阅公司的文档,并没有发现这一天发出的授权书。此外,在数度进行的有关开发“汕林花园”的权利处分、建设安排等会议上,段宜勇等从未提及和拿出过该授权书主张自己的权利。
随后,雁城公司向衡阳市委、市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进行举报,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开始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将该授权书的复印件拿到湖南省公安厅进行鉴定,结论为伪造。
因段等人拿出的是授权书复印件,办案民警要求段宜勇和国泰公司负责人阳福生交出授权书的正本。对方的答复总是设法拖延,最后竟然传出授权书可能被小孩损毁的消息。
伪造省委主要领导批示
正当办案部门准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时,事情突然急转直下。一张湖南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让调查工作陷入停滞。
原来,衡阳市一位十七大代表向时任衡阳市委转交了一份段宜勇与国泰公司负责人投诉衡阳市政府部门破坏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危及企业发展问题的函件,并称衡阳市建设局“个别领导目无法纪”。几乎同时到达的还有一份湖南省委两位领导的批示:“请衡阳市委主要领导依法公正、给予民营企业一个良好的环境”。
“当时我看了那张领导批示后,就产生了怀疑。”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说,“那根本不符合格式”。由于没有充足证据,他只能猜测。有了省委领导的“批示”,衡阳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
仇益华回忆,之后他突然接到衡阳市某部门的电话,让他去一趟。“过程基本是反过来对我们进行调查了。”受委托办理相关问题的雁城公司工作人员唐炳国告知记者,经侦部门压力很大,他们开始担心原来的调查搞不下去了。
为确证先前的怀疑,雁城公司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衡阳市公安局,并到衡阳市委办公室查询有无收发文件的记录。在得知没有该项记录后,唐炳国等立即赶赴长沙了解事情原委。通过层层关系,他们接触了做“批示”的其中一位省委领导的秘书,证实了当初的怀疑。随后他们正式向湖南省有关部门提请核证该份领导批示。
2008年3月8日,湖南省委办公厅回复:经审查认定,该份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收文审批单系造假行为。原因有三:1.省委办公厅有关处室均无此样式审批单;2.处室中无“秘书一处”机构;3.经有关领导认定,“领导批示”栏内容及字迹属伪造。
“对于特别授权委托书怎么来的,怎么制造的,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中,段宜勇态度十分强硬,拒绝交待。”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伪造省委领导批示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劳教。唐炳国说,对方给出的理由是,单位里面办事的人造假,拿了几万元在外活动,谁知道竟然搞出了份假的。“我们都明白,这显然是找了个替罪羊。”
完璧归赵
在为伪造批示、授权书等事奔波的同时,衡阳市建设局、雁城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衡阳市中级法院执行进行复议。得到的答复是驳回申请,让他们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就在雁城公司和衡阳市建设局彷徨无计之时,震惊全国的“11·8非法拆迁事件”发生了。新任衡阳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衡阳市纪委牵头组织公安、检察等部门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真相渐渐清晰。
2009年1月20日,衡阳市公证处下文称,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查明以下事实:查清了雁城公司2003年3月开始启用的行政公章(属新型网络编码印章)的刻制、使用情况,证实该公司的这枚行政公章是唯一的……经过省公安厅委托省人民检察院鉴定,认定该《授权书》上雁城公司的印章与雁城公司的唯一行政公章不统一。综合以上材料,可以证明段宜勇、国泰公司提供给市公证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2004年4月8日的《特别授权书》以证明“汕林花园”项目属段宜勇个人所有的重要证据有伪造的嫌疑,即该份《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涉嫌伪造。
据此,衡阳市公证处撤销了《公证书》和《强制执行公证书》。
2009年2月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汕林花园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执行回转给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历几个轮回后,事件又回到了原点。
野蛮拆迁背后的司法迷雾
国有财产得以回归,然而,衡阳市建设局、雁城公司及相关法律人士认为,事件背后的司法迷雾仍然没有揭开。
“公证员既没有认真核实有关财务资料,也没有到银行调查,仅凭段宜勇和国泰公司出具的借据就认定借款事实存在,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雁城公司法律顾问罗万里说。
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称,在得知公证一事后,衡阳市建设局局长罗安民等联系公证处有关人员前来了解情况,在认真听取建设局意见后,公证处方面表示,最终的结论已经作出。“这显然不是来了解情况的,因为来之前已经作出了决定。公证处方面准备错误到底。”
在得知即便有充分证据、申请撤销执行裁定仍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雁城公司“汕林花园”项目将被转到衡阳市国泰公司时,衡阳市建设局局长罗安民表示,“就算把建设局大楼卖了,也要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雁城公司认为,该案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尽审查职责,以执行权代替审判权,剥夺了雁城公司的诉权。
雁城公司曾就公证问题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衡阳市建设局随后向衡阳市政府提交报告,请求依法查处段宜勇和国泰公司利用虚假公证和枉法裁判诈骗雁城开发公司巨额财产的问题,指出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控告后迅速进行调查,发现段宜勇从国泰公司借款1950万元的事实纯属虚构。
据此,衡阳市建设局认为相关公证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承办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请求市政府依法处理。类似的报告也送交了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
2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衡阳市公证处。该处一曹姓负责人称,“我们主要是在形式上进行公证,法律上没有赋予我们侦查的职能。”
对于记者提出的在公证过程中,是否需要将相关当事人叫到现场这一问题,该负责人称:“要看具体情况”,并建议与承办的公证员阳某联系。记者询问到电话拨打时,阳某的手机已经关机。
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告诉记者,在“11·8”事件后,该局向专案组提出了追究相关公证员、承办法官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但目前进展不明朗。
2月25日,记者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衡阳市公安局已经对段宜勇等5人提请检察院进行公诉。
罗万里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认为,应以该《答复》精神追究段宜勇等人的刑事责任。
(伐杰 记者 洪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