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昨日下午召开的专题通报会上获悉,《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使领导干部问责制进一步规范化;规定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也将被问责,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列入问责线索范围。

  《办法》规定,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则免于问责。

  《办法》还明确了问责事项的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各种问责线索后,对问责线索进行初核,需立项问责的,作出立项决定并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立项决定经批准后,市纪委、监察局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为与干部任免机关的权限相一致,市委或市政府需召开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如果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将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七类过失将被问责

  第一类:决策过失

  ●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应公开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

  第二类:执行过失

  ●直接管辖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类:法纪过失

  ●.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第四类:履行社会管理职责过失

  ●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第五类: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过失

  ●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第六类:接受监督过失

  ●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第七类:其他过失

  ●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市纪委副书记解读问责办法四大特点

  不执行问责决定者先免职再处理

  市纪委副书记张伟成表示,《办法》有四大特点。

  一是着眼于增强广泛性。同时调整、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行为,兼具党内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避免就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问责问题分别立法。

  二是着眼于增强群众性。加大对涉及民生问题问责力度,把民生作为重中之重,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设计两个方面体现对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

  三是着眼于增强可操作性。保证系统严密性,对问责内容采用“类型化+一般化条款”的立法模式,使结构更加严密,操作性更强。

  四是着眼于增强权威性。市纪委、监察局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问责,即为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从而保障“有法必依”;另外明确要求市纪委、监察局监督问责决定的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汇报市委或市政府,保障“违法必究”;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问责决定时,可以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从而保障“执法必严”。(记者杨明 通讯员穗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