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收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征求意见稿》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征求意见稿》对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应按月收取,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育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在托天数为零全额退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伙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幼儿园伙食费按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管理,不得与保育费、住宿费统一收取,因故退(转)园的,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退费参照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退费原则上应在婴幼儿退(转)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托育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 四川发布
编辑 冯灵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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