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性公墓规划与用地、审批与建设、服务与管理等进行规范,进一步强化安葬设施公益属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办法》从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是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城镇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城镇居民提供服务保障,农村公益性墓地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服务保障。
“我们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牵头制定了该《办法》,其目的是解决公益性安葬设施保障不足等问题。”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为了遏制公墓墓位价格偏高,保障群众期待的“逝有所安”,《办法》中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兴建公益性公墓。
《办法》阐明了跨区联建、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审批程序等内容、办法和要求。根据《办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和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街道),应规划建设城镇公益性公墓;人口稠密的农村地区可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裸土地等其他土地、存量建设用地以及荒山荒沟。鼓励结合矿山修复,在尊重群众意愿、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道路通达性条件较好,修复后具备公墓建设条件的区域布局公益性公墓。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办法》提出,要优化城镇公益性公墓用地审批手续,简化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审批手续办理。
现有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能否依法依规改(扩)建为城镇公益性公墓?答案是鼓励和支持。根据《办法》,经营性公墓改(扩)建为城镇公益性公墓必须同时具备经营主体应为事业单位、现有土地和扩建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规划建墓位的空余土地面积(含已建且未销售墓位的面积)超过已安葬(销售)墓位的土地面积的条件;农村公益性墓地改(扩)建为城镇公益性公墓必须同时具备位于大中城市或乡镇附近、现有土地和扩建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基础设施较好的条件。
对于公益性公墓服务与管理,《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一般应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联建的为联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公益性公墓应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格)位。夫妻一方已逝世的,可购买双墓位(格位)。对于群众关心的公益性公墓收费,《办法》明确,其应该严格落实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在公墓入口处、办事大厅、民政部门网站等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内容及举报电话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来源 川观新闻
编辑 冯灵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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