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每一份证据几乎都要经过控方、辩方的数次交锋。

    2008年7月18日早上8点30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走出5位检察官,其中三人手拖装满卷宗 材料的3只大皮箱,他们匆匆走进一墙之隔的天河区法院。

    9点整,牵动中国资本市场神经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等3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一次开庭。本案被称为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天河区法院最大的一个法庭内座无虚席,法院门口则挤满没能入内旁听、又想第一时间得知消息的人。

    董正青精神很好,接受公诉人讯问时逻辑清晰,甚至说得上有些健谈。而对面已经数次提审过他的检察官却心情复杂。

    翻开董正青的简历,人们看见的是一段不懈奋斗的人生路程。董正青中专毕业后在家乡湖北一个保险公司工作,后参加研究生考试成为上海财经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来到广州市暨南大学任教。1994年,董正青辞去教职,加入成立不久、只有数家营业部的广发证券,成为一名公司最底层的业务员。从骑车走遍广州街头巷尾推销证券的业务员到广发证券的总裁,董正青用了不到十年时间。这十年也是广发证券发展最快的十年,从最初只在广州有数家营业部的小券商,到成为网点遍布全国、2005年全国排名前三的优质券商,这其中包含了董正青的智慧与汗水。这是董正青令人敬重的一面。

    法庭上,检察官通过证据向人们展示了董正青的另外一面。当上总裁的董正青性格中强势的一面逐渐显露出来,而不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让董正青的强势走向极致。在新任董事长到任前,他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把公司的人事权和财权都转到总裁权限下,架空董事长,从而使董正青在广发证券的权势达到了顶点。在公司内部说一不二、任人唯亲、武断专行、有霸气,几乎是广发证券高管对他的一致评价。

    没有监管的权力容易走向腐败。2006年2月,董正青主导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开始启动,同时,其亲弟弟、本案的第二被告人董德伟开始调集巨资买入广发证券后来选定的“壳”———延边公路。随后,延边公路的股价一路走高,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在深交所公告被广发证券借壳时,董德伟又把买入的近1500万股(占延边公路流通股的15.6%)在公告前十几天开始逐步卖出。

    如此完美、不露痕迹的操作令检察官叹为观止。董正青在主导广发证券上市过程中的反常行为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通过对延边公路交易记录的查询,监管部门发现董德伟在2006年2月到5月用了过亿元的资金通过数百个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获利5000多万元。2006年10月,董正青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07年3月本案移送公安部,董正青等3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公诉人的“专业”令人吃惊

    7月18日上午10点,法庭调查开始。负责讯问的是曾经主办过当年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件的公诉人廖丽红。旁听席上,人们惊讶于廖丽红讯问时所显示的丰富的证券交易、公司上市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诉人能有今天的“专业”,背后付出了太多太多。

    由于审查起诉的5名公诉人都没有金融方面的知识背景,而本案成功起诉的基础就是必须掌握案件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如果在法庭上因为缺乏证券类知识而受到被告人或辩护人的嘲笑,将是公诉人最大的耻辱。

    为了在短时间内克服缺乏相关知识给办案带来的障碍,2008年4月20日,办案成员来到北京中国证监会,了解公司上市的政策、法规、程序,了解上市途径IPO与借壳上市的区别;2008年5月10日,办案成员来到浙江丽水,向成功起诉上市公司杭萧钢构泄露内幕信息案的公诉同行取经;移送法院前两个月,办案人员又请来了广东省证监局的专家,就案卷中涉及的一些证券类问题向他们请教;在审查起诉后期最紧张的日子里,廖丽红办公室还有一条“深交所热线”,电话那头深交所的李博士随时就专业问题给予解答。

    所有的努力成就了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自信与从容。

    7月18日傍晚6点,经过短暂休庭后重新开庭,进入证据出示、质证环节。法庭内旁听了一天的人们已掩盖不住脸上的倦色,不时听到哈欠声。

    而公诉席上,5位公诉人仍然神采奕奕。针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被告人、辩护人都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了异议,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一一反驳,每一份证据几乎都要经过控方、辩方的数次交锋。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指控,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2006年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被告人董德伟和赵书亚,董德伟和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分别获利人民币5000多万元和101.73万元。

    晚上9点40分,本案的主要证据,即指控第一被告人董正青的证据质证完毕,第一次开庭结束。

    泄露内幕信息罪罪名成立

    8月1日,本案第二次开庭,继续质证及法庭辩论阶段。经过第一次开庭后的媒体报道,社会大众对案件的事实已基本了解。这一次控辩双方的表现中规中矩,毕竟影响案件定罪的主要证据在第一次开庭时都质证完毕。

    法院查明,2006年董正青向董德伟和赵书亚泄露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董德伟和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分别获利人民币22846712.42元和约100万元。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董德伟还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

    法院认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法院还认为,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2009年1月9日,法院判决,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据新华社消息,判决结束后,董正青等3位被告人情绪十分激动,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将选择上诉。赵书亚的辩护律师刘海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法院没有把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泄露内幕消息的载体上,法院认为有关泄露内幕信息的电话记录只是辅助证据,而这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规,电话记录应该是核心证据,因此他们将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詹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