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元一干部陪酒后醉驾身亡”一案迎来二审判决。5年前,昭化区石井铺乡林业站站长张某陪同相关领导参加宴请后醉酒驾车,之后翻入当地堰塘中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确定张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同饮者承担20%的责任,以及其他判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案情回顾:醉酒驾车 翻入堰塘致死
2014年12月2日,昭化区清水乡党委书记李登枝、副乡长王正华,清水乡鞍山村支部书记冯成冬陪同成都投资商宴某、邓明华到广元市昭化区清水乡鞍山村四组苗圃园区考察投资项目。昭化区林业产业办主任张德谦、副主任罗军受邓明华邀请指导园区项目规划。
根据判决文书显示,在晚餐期间,张某曾经分两次用玻璃杯(容量大约一两五)向客人敬白酒。在客人拒绝后,张某独自饮完第二杯酒,并离开就餐地。
十分钟后,养殖场附近居住的居民打电话告诉李登枝有人将车开到堰塘里去了。随后,大家出去参加救援,发现是张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送检的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2mg/100ml。
一审判决:同饮者承担20%责任
2018年5月15日,张某之妻崔雪芹、张某之母赵德秀向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席间张某系主动饮酒,且被告人之一夏思通还提醒张某不要喝,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险性,却没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且醉酒后在未告知其余人员的情况下驾车离开,故其对自身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张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同饮者承担20%的责任。
被告李登枝、夏思通各赔偿原告崔雪芹、赵德秀、张皓俞各项损失25043.88元,被告张德谦、罗军、冯成冬、王正华各赔偿原告崔雪芹、赵德秀、张皓俞各项损失513.16元。
崔雪芹、赵德秀、张皓俞等后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的被告为同桌饮酒的人,事实和理由是以各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有关张某参加的是违反纪律规定的公务宴请还是私人聚会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影响。
就饮酒行为而言,本案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险性,却没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且醉酒后在未告知其余人员的情况下自行驾车离开,故其对自身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在酒宴之前,在卷证据能够证实张某是驾车与本案各被上诉人汇合之后参加酒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张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提醒劝阻,对于张某酒后驾车翻于堰塘内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判确定张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同饮者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