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日前,交警法制部门对全市52名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吊销其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2款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据介绍,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电话通知当事人过来接受处理,在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前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后,就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等。公告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的,交警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元台全媒体记者 陈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