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元法院经过三轮筛选并通过网络广泛征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的意见,通过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最终评选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1件、执行案件1件。现予以发布。

1.李国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初,被告人李国刚经朋友介绍到位于四川省苍溪县的川林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林板业)务工,一个月后该公司招收工人,此时其情人金腊梅(缅甸人,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到李国刚,提出她可以介绍几名缅甸老乡到川林板 业务工,李国刚可以从中抽成获利。两人商量好后,由金腊梅联系了5名缅甸人,并让他们以到云南旅游的名义办理了边境通行证,然后安排车辆将上述5人顺利送达昆明,李国刚与他们接头后,又联系汽车并垫支路费将5名缅甸人接到川林板业务工。2017年1月,被告人李国刚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将7名缅甸人接到川林板业务工。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刚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国刚系从犯,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李国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外国公民来华旅游、留学、就业、定居的人数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非法入境来华“打黑工”的群体也不断壮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给地方治安管理带来隐患。与沿海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相比,内陆地区由于经济欠发达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外国公民来华“打黑工”的群体较少,此类犯罪现象也很少见。李国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是广元市近五年来判决的首例案件,与一般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不同,该案被告人李国刚的犯罪目的并非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恶性犯罪,而仅是为12名缅甸籍务工人员介绍工作,从中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遣返12名“打黑工”的缅甸籍务工人员。法院对李国刚的判决也做到了罪刑相适应,达到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甚少接触外籍务工人员的当地相关部门受到警醒,管理意识加强。企业与居民对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法规有了更明确深刻的认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梁怡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3日凌晨3时许,杨云富(外号喜洋洋,另案处理)向梁怡提出帮其携带甲基苯丙胺前往青海省西宁市,并承诺事成后给梁怡支付5000元酬金,梁怡表示同意。同日13时许,杨云富将梁怡接到绵阳市汽车总站,购买了绵阳到西宁的车票,并将一手提袋交给梁怡让其送到西宁。梁怡遂携带该手提袋及自己未满周岁的儿子乘坐大巴车前往西宁。18时许,大巴车行至广甘高速省际收费站接受民警检查时,从梁怡随身携带手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三包,共计净重488.1克。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怡为挣运费,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梁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判处。遂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怡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广元市地处川陕甘三省交界处,特殊的地理位置导致了过境毒品犯罪十分猖獗,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过境运输毒品犯罪,同时也是一起利用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运输毒品的案件。虽然被告人梁怡生活困难,还有孩子需要抚养,为挣钱而受人指使运输毒品,但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开脱罪责的理由,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被告人梁怡服刑后,其孩子被送往救助站,不仅使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少了母亲的陪伴,其本人也将面临十余年的铁窗生涯以及独吞母子分离的后果。毒品毁掉的不仅是个人,也对家庭、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每个社会公众都应当自觉远离毒品以及任何涉毒犯罪行为。宣判后,法官告诫被告人要悔思己过、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被告人梁怡深感悔恨,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本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直播,向社会公众普及了禁毒法律法规。

3.王兴磊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9日22时许,石明东驾驶小轿车搭乘石明亮与被害人李智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王兴磊、黎斌、张羽、常国强、朱开川应石明亮亲属邀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被害人李智及其女朋友石小春进行殴打,期间常国强手持木棒、张羽手持石块对李智进行殴打,被告人王兴磊等人强行要求李智赔钱,李智称没钱,被告人王兴磊等人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当地村民劝阻。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明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智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智、石小春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7年9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兴磊邀约邓林、黎斌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射击场报恩巷找失约的杨丹。到达杨丹租住房屋处后,发现屋内有灯光,敲门无人应答,王兴磊遂将房门踹开,进入室内只有被害人侯忠阳和韩亮正吸食毒品,被告人王兴磊等人遂冒充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以将侯、韩二人带到派出所处理为由让被害人交出5000元钱私了,期间对被害人采取打耳光、捆绑的暴力手段,侯忠阳和韩亮因害怕被送到派出所遂用微信给黎斌转款5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王兴磊、邓林、黎斌各分得1500元,剩余500元用于三人共同消费。

2017年7月21日20时许,在广元市城区因赵少木等人驾驶车辆险些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邓林、朱开川伙同赵少木等人对陈杰、赵雪梅(孕妇)实施殴打行为,后经鉴定,陈杰、赵雪梅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兴磊、黎斌、朱开川、常国强、张羽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兴磊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斌、朱开川、常国强、张羽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兴磊、黎斌、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兴磊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斌、邓林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被告人王兴磊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黎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邓林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开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常国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张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追缴被告人王兴磊、黎斌、邓林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违法所得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兴磊等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2018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部署,全市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全市法院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参与者,尤其是作为黑恶刑事案件的裁判者,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专项斗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重点打击十类黑恶势力,对全市社会治安稳定良好局面和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的持续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在犯罪动机、人员组成、社会危害等方面都具有典型的恶势力犯罪特征。王兴磊等被告人大多以乡土地域关系、职业关系或者是依据哥们义气等认识而聚合,在广元“操社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极大。

本案中被告人年纪大都20多岁,社会戾气重,待他们羽翼丰满后带来的后果将不可设想,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处。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对黑恶犯罪坚决“亮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何海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何海生利用其先后担任旺苍县建设局局长、副县长、剑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苍溪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边某等15人人民币共计2805万元。案发后,查获何海生除去其家庭合法收入外的资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234.234568万元,除去案发时其尚未退还行贿人的行贿款545万元、用来源不明款项投资所产生的非法收益1998.92178万元及广元市纪委认定的违法违纪款1391.3万元,尚有2299.012787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同时何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何海生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海生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何海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何海生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取得成效之大有目共睹。本案中,被告人何海生在历任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期间,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先后收受15人共计贿赂款2805万元,数额巨大。其多笔犯罪事实横跨十八大前后,反映其主观恶性深,在十八大后仍顶风违纪,心存侥幸,明知故犯,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同时,被告人何海生仍有二千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公平竞争秩序、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环境,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被告人何海生判处严厉的刑罚,并继续追缴其赃款、赃物,体现了对腐败份子的震慑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本案庭审期间,市纪委组织全市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参加旁听,以生动的现实案例,敲响干部廉政警钟、筑牢抵制诱惑的防火墙。

5.姚文武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姚文武明知其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不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劝解、训诫和行政拘留,仍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国家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并提出解决困难补助、在县城购买房屋、认定行政处罚违法才息诉罢访等无理要求。自2002年12月起,被告人姚文武先后多次到省进京上访,其中2013年以后其到北京天安门和中南海及周边非法上访达十余次,2015年11月以后非法上访七次。上访期间被告人姚文武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八次,2006年至2010年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次,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次。月山乡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多次派出工作人员到北京等地对其接访、劝返,严重扰乱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花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达数十万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文武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遂依法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姚文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姚文武上诉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合法理性客观的表达自己的诉求。然而,个别信访人员不按法定程序,不到相关部门正常反映诉求,而是到非信访工作单位提出无理要求甚至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蓄意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行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这样的非访乱象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姚文武多次在北京中南海附近上访,被公安机关多次告知系非法上访行为,公安机关、四川省驻京办等相关单位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相关事宜,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同时,根据我国信访问题属地解决的原则,在处理其非法上访过程中,其居住地的政府部门投入了大量公共资源,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破坏明显。人民政府的服务对象为全体人民群众,可使用的公共资源是有限的,被告人姚文武的非法上访行为挤占了较多的公共资源,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客观上已经对其他群众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其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邀请部分干部、群众及信访高危人员参与了案件的旁听,把庭审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正常上访,营造健康有序的信访工作机制。

6.平桥村村民委员会诉李明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苍溪县平桥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明刚协商将本村六组、七组已初建的猕猴桃园区交由李明刚经营。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双方于同年9月30日签订《永宁镇平桥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村民委员会将位于平桥村六组、七组合计106.1亩耕地及耕地区域内的田埂、道路、水池、水渠等非耕地经营权出租给李明刚,租金按每年每亩450斤黄谷计算。此后,李明刚遂进行猕猴桃投资经营,因经营不善,其于2016年初弃园外出,造成土地荒芜,因欠农民工资和2014年10月以后的流转费,平桥村六组和七组流转土地的农户均要求兑付土地流转费。平桥村村民委员会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流转资金。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李明刚在合同履行期间放弃对园区的经营管理,造成园区土地荒芜,且不支付土地流转费,属违反合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平桥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所欠土地流转费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解除平桥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明刚签订的《永宁镇平桥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由李明刚向平桥村村民委员会偿付土地流转款122227.2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乡村振兴的主抓手在土地流转。而土地又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流转后一旦产生纠纷不仅极易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会阻碍农村的产业发展,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本案中,106.1亩耕地本是肥沃厚土,却因流转后业主的经营不善而撂荒。60余户农民的租金被拖欠,产业发展的热情和信心都受到不利影响。通过案件的处理,维护了60余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他们优化配置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的信心和动力。也警醒了其他村民委员会在流转土地选择业主时,要慎之又慎,选好产业看对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7.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与广元市恒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一)基本案情

广元市恒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农业公司)于2015年12月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魔芋种植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公司在出具的保险单中保险期间附注为“自保险魔芋出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为止”,但恒业农业公司向联合保险公司递交的投保单上无该附注内容。2016年1月,因低温天气恒业农业公司所种植魔芋发生冻灾,所种魔芋在冻灾中部分冻死,部分无继续种植价值,灾害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联合保险公司报告了险情,但其一直未就保险责任到现场进行核定并出具定损报告。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恒业农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联合保险公司赔偿。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联合保险公司向恒业农业公司赔偿魔芋种植损失人民币1687500元。

恒业农业公司上诉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由于保险责任期限的约定出现了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除了能证明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外,应当以投保单为准。同时,在双方约定了一年的保险期限后又将该一年的部分时间排除,联合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向恒业农业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联合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就免除其责任期限的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其次,双方共同签订的《魔芋种植保险条款(适用于四川省广元市)》约定的3000元/亩保险金额,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最高赔偿金额,该金额仅属一个年度的保险金额。该合同还对魔芋不同生长期出险的最高赔偿比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发芽期30%,复叶开盘期50%,营养生长期70%,倒苗收获期100%。冻灾发生时间正处于倒苗收获期,联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倒苗收获期的赔偿标准予以赔付。最后,恒业农业公司作为专业农业公司,其在发展魔芋种植过程中,理应根据魔芋的生物特性作好预防各类灾害的防控预案,面对灾害时,应当积极采取防控措施,防损减灾,且这一义务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恒业农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及防护义务,对本案魔芋的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联合保险公司赔偿恒业农业公司损失283.5万元,驳回恒业农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联合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判决履行全部义务。

(三)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出台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指明了方向。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之义,农业保险的推行也为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本案是我省首起农业保险索赔案,也是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构建中发生的一起典型农业保险纠纷案件。案件中涉及的魔芋产业是广元精准扶贫的一个主要项目,恒业农业公司也是广元市政府努力引进的一个现代化农业企业。故该案受理后,受到了相关农业部门、当地政府、魔芋协会、民众的密切关注。案件判决后,联合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事项。法院从司法服务保障大局出发,创新工作举措,依法通过对农业保险期间的界定、对保险标的损害大小的认定、责任的合理分配,让恒业农业公司从罕见的冰冻灾害中重新开始了魔芋产业的再生产,有效的促进了当地魔芋产业的蓬勃发展,为更多的现代农业企业在当地投资发展提供了信心,当地农民以及贫困群众也从产业发展中得到了实惠。本案的审理有效的保护了现代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的维护了农户及贫困群众的权益,为该地区的稳定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8.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张某某与怀有身孕的刘某某相识并恋爱,张某某表示愿意与刘某某共同抚养即将出生的这个孩子。两人于2014年10月18日举行婚礼,2015年1月21日生育一男孩张某甲。2016年5月3日双方在朝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刘某某外出务工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孕堕胎被张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

(二)裁判结果

因本案是典型家事案件,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家庭情况后,担心张某某父母知道小孩非亲生后可能不接受小孩等问题,遂及时与张某某父母多次沟通。调解中,张某某的父母到场并表态愿意帮助张某某抚养小孩。后张某某与刘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小孩张某甲随张某某生活,刘某某支付抚养费。

(三)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还有与之相关的两个家庭、孩子以及财产,尤其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最大。因未成年子女不成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会导致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因此选择更加适合的监护人对其实施正面引导和示范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和进步,避免其受到负面诱惑和不良暗示的干扰和伤害。因此,本案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进行了稳妥处理,既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也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9.李秀华诉元坝镇人民政府、苍溪县农业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李秀华与第三人李太祥因水井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经村民小组和镇人民政府大调解中心调解均未果。之后李太祥向元坝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出裁决。2017年5月2日元坝镇政府作出《关于鹤岗村一组李太祥、李秀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一、该水井田由李秀华调整给李太祥经营符合当时政策,在当时该组调整十九户,李太祥只属十九户村民中一户,调整结果有效。二、该水井田承包经营权应由李太祥继续经营,李秀华无权侵占其经营权,更不能随意损毁该土地内任何粮食和经济作物。如造成无良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李秀华不服该处理决定, 2017年7月25日苍溪县农业局作出《关于李秀华承包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书》,认定2000年10月元坝镇鹤岗村1组调出李秀华家承包的水井地21.6平方丈给李元寿,李元寿又将水井地与李太祥承包的过路田23.5平方丈进行了互换的土地调整情况属实,维持元坝镇政府作出的水井地承包权归李太祥的处理决定。2017年9月6日原告李秀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二被告的处理决定,确认水井田的承包经营权归自己。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元坝镇政府作为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只有调解的权力而不具有裁决的职责。元坝镇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的行为没有法定依据系超越职权,该行为应予撤销。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鹤岗村一组李太祥、李秀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决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也事关农村的稳定发展。在农村,同组村民间调换土地承包经营十分常见。而一旦发生争议,不仅影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容易滋生矛盾影响邻里关系的和谐,影响农村的稳定。本案中的元坝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只有调解的权力而不具有裁决的职责,其作出裁决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本案的处理,既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对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厘清民事争议与行政处理范围的界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10.广元鑫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广元鑫宇畜禽养殖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未给其职工张宝之办理2013年至2015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未支付2015年4月至7月工资,经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鑫宇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裁决中关于由鑫宇公司一次性支付张宝之2015年4至7月工资1.04万元,承担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张宝之的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

2015年2月16日,鑫宇公司与樊籽鲜签订向樊籽鲜支付工程款210万元的承诺书,鑫宇公司支付10万元后,未按承诺继续履行。樊籽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鑫宇公司支付樊籽鲜工程款200万元。

2013年,成都信合成公司与鑫宇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由成都信合成公司向鑫宇公司供应鸡疫苗和鸡药品,后发生纠纷。成都信合成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由鑫宇公司支付成都信合成公司货款21.39万元。

2015年2月12日,鑫宇公司向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雄公司)借款280万元,借款到期后,鑫宇公司拒不还款,剑雄公司遂诉至法院,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鑫宇公司偿还剑雄公司本金280万元,承担违约金5万元,并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6‰计付利息,利息及违约金随本付清。

上述四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及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鑫宇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于2015年年底停止生产,成为僵尸企业,执行干警依法查封了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库存冷冻羊肉、土鸡。剑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剑门土鸡”品牌的大局出发,放弃“一破了之”的常规执行方式,多次向剑阁县委汇报,提出引进资质优良的企业接盘鑫宇公司的方案,既有效化解鑫宇公司债务,让案件顺利执行,又能同时保护剑门土鸡品牌。经过多方协调,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努力,2018年3月,具备资质和实力的四川田野故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000余万元承接鑫宇公司资产及全部债务。在法院主持下,四川田野故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执行申请人自愿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分期向四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及利息,四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至此,鑫宇公司系列案件顺利得以化解。

四川田野故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接鑫宇公司后,及时向鑫宇公司注入资金,恢复企业正常生产,对土鸡进行深加工,新增就业岗位80余个,不仅按期偿还涉案债务,还偿还了鑫宇公司的其他社会债务,从外部为企业发展厘清了荆棘,扫除了障碍,确保了企业良性发展。

(三)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求,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积极抓好落实,取得显著成效。面对僵尸企业,法院破除成规,没有走破产清算、以资抵债的常规执行之路,而是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保护县域商品品牌的角度,促进引进有优良资质的企业承接债务,让停产的企业重新运转起来,不仅成功化解了涉案矛盾,防范了社会风险,还增加了就业岗位,为本土培植的“剑门土鸡”品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了市场活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广元手机台综合

广元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