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我国第34个教师节之际,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关爱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就进一步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落实教师民主权利等提出了八项意见,其中,到2020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力争提升到1000元/月/人。

八项意见主要为: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增加教师在推选地方两代表一委员的代表数。对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特别是侮辱、殴打教师的,依法履行维护教师权益的职责。定期宣传表扬优秀教师(校长),落实相关优待政策。广泛开展入心见行的尊师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提高教师待遇。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规定。鼓励学校办好教工食堂,成立教师俱乐部和教工之家,丰富教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到2020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力争提升到1000元/月/人,在教师住房保障、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方面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落实教师民主权利。

依法保障教师民主权利,以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适度惩戒权。建立学校领导与教师定期谈心谈话制度,畅通教师建议、举报和申诉渠道;保障教师带薪休假权利。教师按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不得随意利用寒暑假期安排教师集中培训和学习,不得随意占用教师法定节假日。单位因特殊情况安排教师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解决教师两地分居问题。教师夫妻分居8年以上,都在同一县区的,由所在县区教育部门解决;不在同一县区的,根据两县区学校的岗位情况,由市教育局协调到有合适岗位的一方县区解决;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定期开展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定期组织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进行疗养活动。组建教师心理疏导专家团,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等活动;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民办学校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教师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健全慰问和帮扶制度。定期探访、慰问和帮扶困难教师,持续开展教师婚、病、丧、节日关怀及生日祝福慰问活动,重点关注乡村教师、退休教师、贫困教师以及因公殉职教职工家属,在节庆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