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广府通〔201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东至红星公园、西至西滨道与宝成铁路交汇处、南至南山脊、北至将军桥的城市建成区,公墓、殡仪馆区域内除外。

    二、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七至次年正月十五(属允许燃放期间)之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但经许可的焰火晚会除外。

    三、允许燃放期间应当在下列地点安全燃放

    (一)嘉陵江、南河沿河两岸;

    (二)城市广场;

    (三)周边30米内无高层建筑的空旷地带。

    四、下列区域无论何时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五)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及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房屋屋顶、阳台及楼道内;

    (七)下水道、污水井盖、化粪池;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其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进行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公安 110,安监 3340000。

    八、本通告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利州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