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市原女副市长王相玲昨日被河南内乡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王相玲系濮阳市华龙区人,195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副科长、科长,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相玲在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先后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相玲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