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报道,承德市人大在今年地方两会期间,两次驳回市政府提交的预算案。这一新闻被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媒体将之称为“人大驳回政府预算第一案”。昨日《新京报》也发表《“打回”预算报告是正常的人大监督》的社论。

  但事实上,承德市的人大是在会前的审议中,对政府的预算方案提出了质疑,而非严格地在人大正式会上否决政府预算。这两点有很大不同。从这个角度上讲,媒体对这个新闻,有过度解读的嫌疑。尽管如此,在我的同事和承德市人大联系采访的过程中,当地人大仍然有非常大的压力,对媒体的采访一律回绝。在笔者看来,这凸现了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给人大监督政府预算造成了很大的尴尬和困惑。

  其实早些年,北京、新疆等省份的人大,都曾在人大审议政府预算时,有过否决政府预算的先例,但由于媒体没有报道而不为人知。当时某地市政府的预算案没有通过后,财政局长因此被免职,而这一免职的法律依据亦无从考证。按道理讲,政府提交预算,人大审核监督,既然是审核监督,就有过和不过两种可能,在制度上都属正常现象,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一旦政府提交的预算案没有通过,依循体制路径该如何处理?于是许多地方政府就认为,分管财政的行政官员工作没做好。

  另一方面,由于人大代表不知道否决政府预算的后果,除非实在看不下去预算案,一般也不会轻易投反对票。而一旦政府的预算案通不过,人大代表也不知道如何处理,压力之大完全可以想像。这也是人大长期以来对政府的预算监督乏力的制度背景。从现实的操作角度,目前各级人大会期很短,政府预算案被否决后,重新修改预算涉及各个部门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不可能在短时间完成,如此一来,就可能出现政府在没获得人大许可的情况下支配预算资金的情况。凡此种种,都需要尽快通过立法来解决。

  综上所述,要想真正让人大在监督政府预算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首先必须在立法上确立:政府的预算一旦无法通过,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解决,并将这一程序纳入到人大工作的常态当中。按照人大的制度逻辑,政府的预算案未能通过,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召开人大会议,重新审议政府预算。而在该预算案没有通过之前,政府除必要的维持性开支以外,一律不得擅自支配预算资金。这是确立人大制度权威的基础。

  如果从建设性的角度考虑,为了避免政府在提交预算案后不能及时通过,政府应该在提交预算案之前,有一个和人大代表的提前协商程序。在这个程序中,让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预算案广泛发表意见,提前获知政府预算在人大代表中的认同度,从而避免在短暂的会期中人大否决预算案的被动局面。这要求:要么适当延长各级人大的会期,要么分期召开人大会议。分期召开会议的话,前期会议可以只进行协商和质询,而不做出表决。在两次会议之间的休会期,给政府的财政预算留出足够的时间修改和完善。如此,人大监督政府预算才能落实,政府也才能更好地依法行事。

  □王志安(中央电视台 记者)